一 為使駐外使領館及代表 (辦事) 處人員從事接待國內訪賓有所依據,
特定本要點。
二 駐外使領館及代表 (辦事) 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人員應依本要點
及所附之「駐外使領館及代表 (辦事) 處人員接待國內訪賓層級標準
表」之規定辦理接待工作,惟如遇特殊狀況,駐外館長得視實際需要
,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運作之前提,酌情處理。
駐外使領館及代表 (辦事) 處人員接待國內訪賓層級標準表
┌─┬─────────────────────────────
│機│ 因 公
│關├────────────────────────┬────
│類│ 政 府 官 員 │ 各
│別├──────────────┬─────────┼────
│ │ 中 央 機 關 │ 地 方 機 關 │中央級民
│ │ │ │國代)
│ │ │ │
├─┼────┬────┬────┼────┬────┼────
│對│府院正副│次長級 │司長級 │省長及 │縣市首 │國會正副
│ │首長及部│ │ │直轄市 │長 │議長
│象│長級首長│ │ │首長 │ │
├─┼────┼────┼────┼────┼────┼────
│迎│館長 │館長或 │高級館員│館長或 │館長或 │館長或
│送│ │高級館員│ │高級館員│高級館員│高級館員
│人│ │ │ │ │ │
│員│ │ │ │ │ │
├─┼────┼────┼────┼────┼────┼────
│迎│ 3 - 4 │1 - 2 │1 - 2 │1 - 2 │1 - 2 │1 - 3
│送│ │ │ │ │ │
│人│ │ │ │ │ │
│數│ │ │ │ │ │
├─┼────┼────┼────┼────┼────┼────
│照│全程接待│接送機 │接送機 │接送機 │接送機 │全程接待
│料│邀 宴│官方拜會│官方拜會│官方拜會│官方拜會│官方拜會
│範│ │邀 宴 │ │邀 宴 │邀 宴 │邀 宴
│圍│ │ │ │ │ │
├─┼────┴────┴────┴────┴────┴────
│備│館長得視情況需要調整迎送人數並得指派館處各單位人員參與接待
│註│
└─┴─────────────────────────────
────────────────────────┐
出 國 │
────────────────┬───────┤
級 民 意 代 表 │半官方組織、一│
─────┬──────────┤般團體 (政黨、│
代 (立委、│地方級民代 │學術、文化、新│
│ │聞傳播、體育等│
│ │訪團) │
┬────┼─────┬────┼───────┤
│其他中央│直轄市、縣│其他地方│代表國家出席重│
│級民代 │市議會正副│級民代 │要會議、比賽或│
│ │議長 │ │演出 │
┼────┼─────┼────┼───────┤
│館長或 │館長或 │高級館員│館長或 │
│高級館員│高級館員 │ │高級館員 │
│ │ │ │ │
│ │ │ │ │
┼────┼─────┼────┼───────┤
│1 - 2 │1 - 2 │1 - 2 │1 - 2 │
│ │ │ │ │
│ │ │ │ │
│ │ │ │ │
┼────┼─────┼────┼───────┤
│接送機 │接送機 │接送機 │接送機 │
│官方拜會│官方拜會 │官方拜會│官方拜會 │
│ │ │ │ │
│ │ │ │ │
┴────┴─────┴────┴───────┤
工作。 │
│
────────────────────────┘
三 駐外館處接待國內訪賓對象限於負有明確且具體之政府公務或有助於
公務之聯繫推展者,並經外交部指示或館長認定為需要接待之團體或
個人。凡不符上述條件者,外交部主管單位應先告知於上述團體或個
人,如該等團體或個人逕外駐外館處者,駐外館處毋須接待。
各級政府及民意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人員因公出國,除特殊情形
外,應於出國前於六十天將需駐外館處接待之考察或參訪計畫 (含拜
會行程表、考察或參訪旨趣及議題、成員簡歷及外文姓名、以及接待
照料範圍事項) 送外交部彙辦。外交部對於各機關出訪計畫認為符合
本要點之規定者,應通知外館接待,不符規定者應協調處理。外交部
並得向各機關提出增減訪團次數、訪問地點、拜會單位及層級、以及
同時段訪團合併拜會等建議。
四 國內機關團體人員因公組團或單獨出國,於出國前未依前點規定事先
洽獲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同意安排人員接待而臨時要求協助照料者,除
遇緊急事故必須給予協助外,駐外館處毋須接待,並應將無法提供協
助之原因向國內訪賓說明,並陳報外交部核備。
五 接待照料範圍包括機場迎送 (禮遇通關應依其公務性質及訪賓層級經
外交部明確指示辦理) 、代訂旅館、安排或代租交通工具、派員陪同
參觀有關活動、協助或代僱傳譯、洽訂機位、代辦駐在國簽證延期或
第三國簽證 (限於特殊情況需要) 及與訪賓公務相關之酬應等,由駐
外館處之主管視訪賓公務性質、實際需要及訪賓之重要性等斟酌決定
之。其中可由訪賓辦理者,應自行處理,而其需付費者,應由訪賓自
行負擔。
六 為減少駐外館處人員頻繁之機場迎送及接待工作,駐外館處得以委外
方式由當地留學生、租車公司、旅行社、旅館、航空公司及翻譯社等
協助辦理部分接待國內訪賓工作。
七 駐外館處對國內訪賓以不邀宴不贈禮為原則,惟性質重要之公務訪賓
可由館長或指定人員出面邀宴。此項應酬應旨在配合訪賓任務需要,
邀宴時館長得視訪團性質酌邀當地朝野重要人士、外交團、國際組織
官員及僑界重要人士與宴,以達聯繫溝通之目的。
八 駐外館處對國內同一年度內派遣兩個以上同一性質之團體訪問駐在國
,或派遣各種訪問團於同一時間密集來訪,或對造成駐在國受訪單位
或駐外館處不便或影響國家對外形象之事項如有意見,或對假借名目
地位或顯為私人目的到訪、要求接待難以應付者,可報請外交部處理
。
九 其他行政院所屬機關派駐國外機構及其人員尚未納入駐外館處編制者
,亦應比照適用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