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外交部外人綜字第 09501181540 號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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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50020966 號函核定
3.中華民國一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院授人組字第1020019199號函核定修正
4.中華民國一零二年三月八日外人協字第10241515700號函分行,並自分行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一零二年五月三十日院授人組字第1020036313函核定修正第三點
6.中華民國一零二年六月十一日外人協字第10241526420號函分行,並自分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