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交部為發行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以下簡稱商務卡) ,特訂定
本要點。
二、商務卡發行對象為符合下列規定之商務有關重要人士:
(一)持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
(二)經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有關規定或外國政府核發無刑
事案件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未受出國限制。
(四)經常需赴亞太經濟合作各會員體間從事商務或洽公旅行。
前項所稱商務有關重要人士,係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
進會、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中華民國國
際經濟合作協會、台灣工商企業聯合會、各直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
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縣進出口商業同業
公會之現任或前任理事長、理、監事、候補理、監事、重要會務主
管、其所屬一級團體(包括各縣、市協會)理事長、秘書長,或中
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所屬雙邊委員會理事長,及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
聯合總會之現任或前任理事長、理、監事、候補理、監事、重要會
務主管,經上述工商團體推薦者。
(二)曾獲下列獎項之一:國家磐石獎、小巨人獎、創新研究獎、海外台
商磐石獎、新創事業獎、台灣精品獎、二十大台灣國際品牌廠商、
金商獎或創業楷模獎之企業現任負責人,經所屬之中華民國全國工
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
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台灣工商
企業聯合會、各直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
業公會聯合會、台北縣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
聯合總會或經上述獎項之承辦單位推薦者。
(三)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現任總會長、名譽總會長、監事長、副總會
長、諮詢委員、顧問及所屬各洲總會總會長、監事長暨其分會現任
會長,經該聯合總會、僑務委員會、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推薦者。
(四)現任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董、監事、名譽董事及處長級以上
管理階層人員,經該會推薦者。
(五)最近三年內,曾獲出進口貿易績優卡或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之
績優廠商科(課)長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士,經經濟部推薦者。
(六)非屬前五款人員之企業現任負責人、經理人及重要資深主管,經經
濟部推薦或外交部核准者。
(七)經常前往亞太經濟合作會員體從事亞太經濟合作事務之重要政府官
員、學者或專家,經所屬機關推薦或外交部核准者。
三、商務卡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
局)申請:
(一)商務卡申請書表。
(二)中華民國護照、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函一份。
但申請換發、遺失補發或重新申請商務卡者免附。
(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無刑事案件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份,該
紀錄如係由外國政府核發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五)服務企業之在職證明書。
(六)六個月內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商務卡申請書表之格式,由領務局定之。
四、領務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人資格符合者,應將
申請人資料轉送相關會員體主管機關審核許可,並依審核結果製發商
務卡;申請人資格不合者,應予退件。
五、商務卡申請費用為新臺幣五千元整,於申請時繳納,除未獲任何會員
體核准發卡者得退回一半費用外,受理後概不退費。
六、商務卡效期為三年,於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得申請換發
或補發新卡:
(一) 持卡人個人資料如護照號碼、商業身分等更改,須通知參與會員體
。
(二) 參加會員體數目增加,擬擴大所持商務卡適用範圍。
(三) 卡片遺失或損毀。
前項各款換 (補) 發之商務卡效期,與原卡截止效期相同。
申請換 (補) 發新卡,應填寫申請表並繳交製卡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
七、商務卡效期屆滿後,不得申請延期,持卡人如需續持,應依本要點重
新申請。
八、商務卡持有人之中華民國護照經註銷者,其商務卡失效。
九、商務卡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受理申請,九十八年起每年發
卡量以四千張為限,額滿停止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