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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部授領二字第0985154282號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領事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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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為發行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以下簡稱商務卡) ,特訂定
    本要點。


二、商務卡發行對象為符合下列規定之商務有關重要人士:
(一)持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
(二)經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有關規定或外國政府核發無刑
      事案件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未受出國限制。
(四)經常需赴亞太經濟合作各會員體間從事商務或洽公旅行。
    前項所稱商務有關重要人士,係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
      進會、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中華民國國
      際經濟合作協會、台灣工商企業聯合會、各直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
      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縣進出口商業同業
      公會之現任或前任理事長、理、監事、候補理、監事、重要會務主
      管、其所屬一級團體(包括各縣、市協會)理事長、秘書長,或中
      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所屬雙邊委員會理事長,及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
      聯合總會之現任或前任理事長、理、監事、候補理、監事、重要會
      務主管,經上述工商團體推薦者。
(二)曾獲下列獎項之一:國家磐石獎、小巨人獎、創新研究獎、海外台
      商磐石獎、新創事業獎、台灣精品獎、二十大台灣國際品牌廠商、
      金商獎或創業楷模獎之企業現任負責人,經所屬之中華民國全國工
      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
      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台灣工商
      企業聯合會、各直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
      業公會聯合會、台北縣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
      聯合總會或經上述獎項之承辦單位推薦者。
(三)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現任總會長、名譽總會長、監事長、副總會
      長、諮詢委員、顧問及所屬各洲總會總會長、監事長暨其分會現任
      會長,經該聯合總會、僑務委員會、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推薦者。
(四)現任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董、監事、名譽董事及處長級以上
      管理階層人員,經該會推薦者。
(五)最近三年內,曾獲出進口貿易績優卡或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之
      績優廠商科(課)長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士,經經濟部推薦者。
(六)非屬前五款人員之企業現任負責人、經理人及重要資深主管,經經
      濟部推薦或外交部核准者。
(七)經常前往亞太經濟合作會員體從事亞太經濟合作事務之重要政府官
      員、學者或專家,經所屬機關推薦或外交部核准者。


三、商務卡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
    局)申請:
(一)商務卡申請書表。
(二)中華民國護照、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函一份。
      但申請換發、遺失補發或重新申請商務卡者免附。
(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無刑事案件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份,該
      紀錄如係由外國政府核發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五)服務企業之在職證明書。
(六)六個月內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商務卡申請書表之格式,由領務局定之。


四、領務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人資格符合者,應將
    申請人資料轉送相關會員體主管機關審核許可,並依審核結果製發商
    務卡;申請人資格不合者,應予退件。


五、商務卡申請費用為新臺幣五千元整,於申請時繳納,除未獲任何會員
    體核准發卡者得退回一半費用外,受理後概不退費。


六、商務卡效期為三年,於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得申請換發
    或補發新卡:
 (一) 持卡人個人資料如護照號碼、商業身分等更改,須通知參與會員體
      。
 (二) 參加會員體數目增加,擬擴大所持商務卡適用範圍。
 (三) 卡片遺失或損毀。
    前項各款換 (補) 發之商務卡效期,與原卡截止效期相同。
    申請換 (補) 發新卡,應填寫申請表並繳交製卡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


七、商務卡效期屆滿後,不得申請延期,持卡人如需續持,應依本要點重
    新申請。


八、商務卡持有人之中華民國護照經註銷者,其商務卡失效。


九、商務卡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受理申請,九十八年起每年發
    卡量以四千張為限,額滿停止受理申請。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