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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外授領二字第1146800120號 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領事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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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為發行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以下簡稱商務卡),特訂定本要點。

二、因從事商務活動或亞太經濟合作相關事務而必須經常來往亞太經濟合作各會員體之間,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提出商務卡申請:

(一)   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持有效登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二)  無刑事案件紀錄。

(三)   未受出國限制。

(四)   經有關機關或工商團體推薦。

前項第四款所稱經有關機關或工商團體推薦者,係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   經外交部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工商團體之現任理事長、前任理事長、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候補監事、重要會務主管、其所屬委員會或一級團體(包括各縣、市協會)理事長、秘書長、委員長,經所屬工商團體推薦者。

(二)   曾獲經外交部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獎項企業現任負責人,經前款所屬工商團體或該獎項承辦單位推薦者。

(三)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現任總會長、名譽總會長、監事長、名譽監事長、副總會長、諮詢委員、資深顧問、顧問、理監事及所屬各洲總會總會長、監事長暨其分會現任會長,經該聯合總會、僑務委員會、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推薦,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推薦者。

(四)   現任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董、監事、名譽董事及處長級以上管理階層人員,經該會推薦者。

(五)   最近三年內,曾獲金貿獎或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科()長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士,經經濟部推薦者。

(六)   非屬前五款人員之企業現任負責人、經理人及重要資深主管,經經濟部、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推薦,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推薦並經外交部核准者。

(七)   經常前往亞太經濟合作會員體從事亞太經濟合作事務之重要政府官員、學者或專家,經所屬機關推薦並經外交部核准者。

 

三、商務卡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外交部所屬機關(單位)提出申請:

  (一)   商務卡申請書表、申請前六個月內所攝正面、白色背景之薄光面相紙兩吋彩色證件照片一張。

(二)   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    最近三個月內經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有關規定核發無刑事案件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一份。

(四)    服務企業出具依法取得商工登記證照之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人在職證明書正本,均應加蓋企業與其負責人章戳。非設立於我國境內之企業,無企業與其負責人章戳者,依所在地法令為之,以證其法律效力。

(五)    最近三個月內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函正本。

(六)    其他視個別申請案情形要求提供之文件。

商務卡申請書表之格式,由領務局定之。

 

四、外交部所屬機關(單位)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人資格符合者,應將申請人資料轉送相關會員體主管機關審核許可,並依審核結果製發商務卡;申請人資格不符者,不予退件。

 

五、商務卡效期原則為五年,核製時護照效期不足五年者,商務卡效期截止日期與護照同。於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得申請換發或補發新卡:

(一)   換發:持卡人護照號碼變更。

(二)   補發:卡片遺失或損毀。

前項第一款換發之商務卡之效期,自原卡核製日期起算,最長五年。

申請換()發新卡,應填寫申請表及相關表件。

 

六、商務卡效期屆滿後,不得申請延期。持卡人如需續持,原持商務卡所餘效期不足六個月者得依本要點重新申請。

 

七、持卡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商務卡失效:

(一)   中華民國護照經註銷者。

(二)   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三)   持卡人因自所屬機關(單位)離職或調職而喪失持卡人身分。

(四   其他經外交部審酌應予註銷者。

 

八、商務卡每年發卡量以一萬五千張為原則,額滿停止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