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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外人綜字第10140106620號函
法規體系: 外交部/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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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為民服務,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涉外事務,於行政院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下,分別於臺中市設置本部中部辦事處、高雄市設置本部南部辦事處、花蓮市設置本部東部辦事處及嘉義市設置本部雲嘉南辦事處(以下簡稱各辦事處)

二、各辦事處承本部及所屬機關領事事務局之命,辦理下列事務:

(一)協調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協助地方政府、議會及民間團體處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

(二)各國駐華機構人員之協調聯繫事項。

(三)受理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

(四)受理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

(五)其他與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有關事項。

三、各辦事處應受行政院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之監督。

四、各辦事處置處長一人,由本部部長就本部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派兼之;副處長一人,由本部領事事務局各辦事處主任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領事事務局各辦事處副主任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及領事事務局所屬人員派充之。

五、各辦事處所需業務費及相關經費,由本部及領事事務局支應,人事費部分則由派兼人員原屬機關支薪。

六、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