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領人字第1145345445號函
法規體系: 外交部/領事事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勞一字第09707377200號函同意核備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勞一字第09800272900號函同意核備第二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資字第10640744100號函同意核備第一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七條。
中華民國106年 12月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資字第10639565400號函同意核備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資字第1076015307號函同意核備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十八條。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資字第1076015658號函同意核備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之一。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資字第1076091969號函同意核備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資字第1116105469號函同意核備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中華民國111年10月 2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資字第1116109685號函同意核備第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
中華民國113年5月 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資字第1136067362號函同意核備第一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北市勞資字第1136071035號函同意核備第七條、第二十八條。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資字第1146106909號函同意核備第十九條之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北市勞資字第1146116148號函同意核備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