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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外授領一字第1126600762號 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領事事務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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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外交部(89)外領一字第 896600266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外交部(91)部授領一字第 091660048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097660305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除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均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 0986605613 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 1016606857號令修正發布第 2、4、7 條條文;除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1 款及第 2  款第 1  目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046606263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0551097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增訂第4條條文;原第 4~7 條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 5~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086601686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
9.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09660544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115111188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 1115134105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126600762號令修正發布第 3、8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