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三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
3.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原出國護照條例為本條例;
並修正全文 18 條
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 3267 號
令修正公布部份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126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 4、 9、11 及 1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1834
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並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7.中華民國一0四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7條,並自一0
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4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6 條條文;並增訂第 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六日行政院院臺外字第 1121037793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