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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08: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外人考字第1134105583號函
法規體系: 外交部/人事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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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員工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及駐外機構之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本部(含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及駐外機構所屬員工。

駐外機構依駐在國法令僱用之人員涉及職場霸凌事件,除駐在國(地)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處理。

四、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所造成之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身心壓力。

前項職場霸凌,應就個案審酌行為人之行為態樣、內容、次數、頻率、目的及動機等具體情況,並考量是否為執行職務之合理行為,綜合判斷有無逾越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圍,以資認定。

五、本部及駐外機構應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利用集會、訓練或文宣等多元方式宣導職場霸凌防治處理措施及申訴管道。

六、本部就職場霸凌之申訴,設置專線電話、專線傳真及專用電子信箱之申訴管道,並於本部網站公開,受理申訴管道如下:

(一) 專線電話:+886-2-2348-2742

(二) 專線傳真:+886-2-2348-2746

(三) 專用電子信箱:wifa@mofa.gov.tw

七、本部部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向行政院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所屬機關(構)首長及駐外機構館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向本部申訴。

其他機關派駐於駐外機構人員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向其原派機關申訴,本部得基於統一指揮原則,請駐外機構協助釐清事實。

八、本部設置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專責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

本小組置委員五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次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人員及職場霸凌相關專業之外部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成員,女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為處理申訴事件或有其他必要情事時,由召集人召集委員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出席。

本小組必要時得與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合併之。

九、職場霸凌之申訴應由被霸凌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以書面提出申訴(申訴書如附件一)。

前項申訴書應由申訴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二)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如附件二),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 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證據。

申訴書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

職場霸凌作成決定前,得由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除有新事證外,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職場霸凌之申訴,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職場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時間起算之。

十一、 本小組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申訴後應於七日內,由召集人指派三人以上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有職場霸凌相關專業之外聘專家學者。

(二)調查過程得請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或以視訊、電話方式進行訪談。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本小組評議。

(三)申訴事件之評議,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四)本小組對申訴事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視情節輕重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置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申訴事件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得對申訴人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置之建議。

(五)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委任代理人。

(六)申訴事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調查完成並作成評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但依第九點第三項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

本部職場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十二、 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一) 申訴不符第九點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 除有新事證外,同一事由經本小組評議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出申訴。

(三) 申訴逾申訴期限。

(四) 申訴人非職場霸凌事件之受害者或其委任代理人。

(五) 對不屬於職場霸凌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

(六) 無具體事實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

十三、 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或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但經雙方同意,或採取必要隔離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與事件相關之事證,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十四、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小組申請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本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決定前,應停止處理、調查或評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小組命其迴避。

十五、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評議人員,對於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即終止其參與或解除其聘(派)兼,並得視其情節輕重依規定議處。

十六、 本部及駐外機構對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不得予以不當差別待遇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依規定議處。

十七、 職場霸凌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者,本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八、 當事人不服本小組評議決定者,公務人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循程序提起申訴、再申訴;其他人員得依其適用之法令另提起救濟。

十九、 對於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申訴決定之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二十、 本部得視職場霸凌事件當事人身心狀況及實際需要,調整職務或依員工協助方案轉介專業輔導、心理諮商或法律等相關協助,持續追蹤關懷後續情形。

二十一、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部之兼職委員出席會議、撰寫調查報告書及評議決定書,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撰稿費。

二十二、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