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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2 08: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外授領一字第1146602414號 書函
法規體系: 外交部/領事事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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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提供在臺設有戶籍之國人得以線上申請方式換發普通護照,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人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線上申請換發普通護照:

(一)在臺設有戶籍且已成年。

(二)現持護照已逾期,或護照所餘效期不足六個月且未遺失。
(三)護照資料頁個人記載事項不擬變更,且現持護照內頁無加簽紀錄。

    

三、    申請人須以自然人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之「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系統」後,於線上填表、上傳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符合護照規格照片電子檔及繳納規費。倘於發照時經受理機關發現使用合成及鏡像(即左右臉相反)的照片,原申辦案件依相關規定將不予退費,且申請人應重新繳費申辦。

四、    申請人如有下列需要者,不得以線上申請換發護照,應檢具相關應備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櫃檯提出申請:

(一)  擬同時申請各項護照加簽、移簽或註銷。

(二)  加持第二本護照。

(三)  於完成線上申請後至領照前仍有使用護照之需求。

五、線上申請換發護照應徵收之規費,依在國內申請內植晶片普通護照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線上申請換發護照申請案件之作業時間,申請人居住在臺灣本島者為十個工作日,申請人居住在澎湖、金門、馬祖地區者為十四個工作日,且申請人不得要求以速件處理。但申請案件如有疑義需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者,受理機關得視情延長其作業時間。

七、申請人接獲領照通知後,須持收據、國民身分證正本及領照時尚有效期之現持護照正本(將於截角後發還),親自至申請人申辦時選定之地點完成人別確認後領取護照。

八、倘申請人領照時已遺失尚有效期之現持護照,應先向警察機關申報遺失取得「護照遺失申報表」後,向原選定之領照地點繳交該申報表,原申請案將依遺失補發規定辦理,自重新送件日起算十一個工作日後領照,惟無須重新繳交規費;至離島居民應於取得「護照遺失申報表」後,另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遺失補發並繳交規費,至原線上申辦護照規費由原選定之領照地點(即受理局處)通知退費事宜。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