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考核所屬約用人員工作績效,加強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指本局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二條所稱之人員。
三、
本局約用人員應具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畢業學歷及擬任工作職務專長,且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之情事。
四、
約用人員之考核種類及適用對象區分如下:
(一)
平時考核:以六月三十日在職且試用考核合格之人員為對象,每年六月辦理,考核期間為當年一至六月。
(二)
年終考核:以考核年度十二月一日在職且試用考核合格之人員為對象,每年年終辦理。
五、
各單位主管對約用人員之平時考核以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行之,考核結果送交人事室彙陳局長參閱。
綜合考評結果列D以下等級者,單位主管應對受考人實施面談,並限期至多一個月內改善,屆期再予考評,結果送交人事室再陳局長參閱。
六、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及效果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續僱。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續僱,但列為本局依本局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八條第一至四款規定,辦理約用人員終止勞動契約時之優先檢討對象。
(三)
丙等:不滿七十分,依本局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八條第五款規定,經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另依行政院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定期契約約用人員僱用期間於該考核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屆滿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續僱。
七、
約用人員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一)
年度中獎懲相互抵銷,累計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
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或累計達五日以上。
(三)
同年度平時考核列D以下等級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八、
各單位主管對約用人員之年終考核,應參考受考人同年度平時考核紀錄,由主管人員就年終考核評擬表(如附表二)所列項目評擬,送交人事室據以造列年終考核清冊,陳報局長核定。
受考人經評擬為丙等者,主管人員應提供受考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檢附相關事證,送交人事室依前項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局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