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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約用人員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領人字第1137400254號函
法規體系: 外交部/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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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考核所屬約用人員工作績效,加強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指本局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二條所稱之人員。

三、  本局約用人員應具公私立高中()以上畢業學歷及擬任工作職務專長,且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之情事。

四、  約用人員之考核種類及適用對象區分如下:

(一)  平時考核:以六月三十日在職且試用考核合格之人員為對象,每年六月辦理,考核期間為當年一至六月。

(二)  年終考核:以考核年度十二月一日在職且試用考核合格之人員為對象,每年年終辦理。

五、  各單位主管對約用人員之平時考核以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行之,考核結果送交人事室彙陳局長參閱。

綜合考評結果列D以下等級者,單位主管應對受考人實施面談,並限期至多一個月內改善,屆期再予考評,結果送交人事室再陳局長參閱。

六、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及效果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續僱。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續僱,但列為本局依本局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八條第一至四款規定,辦理約用人員終止勞動契約時之優先檢討對象。

(三)  丙等:不滿七十分,依本局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八條第五款規定,經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另依行政院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定期契約約用人員僱用期間於該考核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屆滿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續僱。

七、  約用人員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一)  年度中獎懲相互抵銷,累計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  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或累計達五日以上。

(三)  同年度平時考核列D以下等級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八、  各單位主管對約用人員之年終考核,應參考受考人同年度平時考核紀錄,由主管人員就年終考核評擬表(如附表二)所列項目評擬,送交人事室據以造列年終考核清冊,陳報局長核定。

受考人經評擬為丙等者,主管人員應提供受考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檢附相關事證,送交人事室依前項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局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