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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外交獎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外人考字第1124104854號 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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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掖培植外交人才,鼓勵優秀青年投身外交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各年度之獎勵名額上限為三十四名,每名新台幣二萬五千元。但本部得視該年度經費及申請狀況予以增減。

三、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專院校在校生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全時進修生,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進修者。

()曾於上學年度修習外交、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關係、國際政治、國際經貿、國際傳播、區域研究、兩岸關係、比較政府、比較政治、外文等相關課程五門以上(五門課程中應有一門外文,倘未修讀,除外交等五門課程成績外,應檢附外語檢定/測驗成績證明文件影本)。但選修環境保護、醫療、公共衛生、科技、能源、法律、文化等與全球化有關之課程,可抵充上開規定修讀之相關課程,最多以二門為限。

()第三款所列科目修業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

()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五分以上(無修者免計),未有任一門課程不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符合以上條件且具參與國際會議、擔任本部或非政府組織(NGO)志工、青年大使(或外交實習生)之經驗者為優先。

四、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備妥下列文件後,向就讀學校申請:

1. 上一學年度(兩學期)成績單正本(註有在全班名次並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2. 在學證明(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3. 自傳(內容含自我規劃及志向說明)

4. 五千字專題報告(內容需與國際關係、外交或全球化等議題相關),且不得以先前申請過之專題報告重複申請。

5. 教授推薦函二份。

 ()各校受理本獎學金之申請,應依據本部所訂各項資格條件辦

理初審(初審申請表如附表),造具初審合格名單,連同各申

請人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函送本部複審,每校限推薦

十名,且近三年曾獲頒本獎學金者不得受理推薦。

()個人申請案不予受理。

五、本部設「外交獎學金審查小組」,負責複審本獎學金相關事宜。

得獎名單由本部函告得獎人就讀學校轉知受獎人,並擇期由本部部長頒發。

六、依本要點獎勵之學生,如經查其資料有偽造或不實者,本部除註銷其資格並追繳已發之獎學金外,必要時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