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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28 2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外人任字第11500207473號 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組織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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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五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

五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十四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五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九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十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十六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主

計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合        計

一六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

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外交部駐外人員奉調返國得以原職務回本局辦事,員額二十人。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生效。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