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51號 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組織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 100 11 14

                                              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51號令訂定

 

第 一 條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

 稱本
局)。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
 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

  二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