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學院設下列組、室:
一、培訓規劃組。
二、研究交流組。
三、秘書室。
第
五
條
培訓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涉外人員儲備與外派行前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四、駐外人員集體返國述職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五、跨領域外交人才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六、培訓技術、系列教案編撰、評鑑基準及數位遠距教學之研究規劃。
七、其他有關外交培訓規劃事項。
第
六
條
研究交流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與區域情勢、國際組織、國際法及國際合作等議題之研析。
二、辦理或參與國內外國際學術研討會之規劃及執行。
三、與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策略聯盟之規劃及執行。
四、委託研究案與研究成果出版之規劃及執行。
五、與各國外交學院、國內其他訓練機構交流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六、與地方政府、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七、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政府官員、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研究交流事項。
第
七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及法制業務之處理。
二、印信典守、文書收發、檔案及圖書館之管理。
三、出納、財務、營繕、大樓設備管理、場地租借、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資訊設備系統及網站數位資料之維護及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八
條
本學院之人事及政風業務,由外交部兼理。
第
九
條
主計員辦理本學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本學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