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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2: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亞太經濟合作(APEC)研究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外國組二字第1102755060號函
法規體系: 外交部/國際會議及活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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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亞太經濟合作(以下簡稱APEC)責成各會員體成立研究中心之決議,與整合我對APEC相關議題之研究、教學、訓練及宣導等活動,並鼓勵民間參與,特設立亞太經濟合作(APEC)研究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業務,應受我參與APEC策略小組及專案小組之監督。

三、本中心業務如下:

(一)  配合我國參與APEC各項活動及會議需要,接受政府相關機關()之委託,從事APEC相關議題之研究。

(二)  統籌辦理政府相關機關()APEC相關議題研究成果報告及刊物之出版事宜,並提供政府相關機關()及各界參考。

(三)  參加APEC各會員體APEC研究中心所舉辦相關活動及學術研究,並進行資訊交換及人員交流。

(四)  舉辦APEC相關研究、教學、訓練及宣導活動。

(五)  建立中心資料庫及研究網路。

(六)  辦理其他與APEC研究有關之事項。

四、本中心秘書業務由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辦理;置執行長一人,由APEC專案小組聘任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並置行政及研究人員若干人,協助處理本中心業務。本中心執行長職責如下:

(一)  年度工作計畫及檢討執行成果,並定期向外交部提交業務工作報告。

(二)  列席APEC策略小組或專案小組會議備詢。

(三)  APEC策略小組或專案小組會議決議,從事研究計畫之協調、整合及執行事宜。

(四)  對外代表本中心出席APEC各會員體APEC研究中心所舉辦之交流活動,並邀請國際知名學者來參加APEC相關議題之活動。

五、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  經常性行政經費及研究經費,由政府APEC相關經費項下編列。

(二) 受政府相關機關()委託辦理APEC相關研究計畫所收取之費用。

(其他捐贈收入。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