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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員工識別證製發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領人字第1107400344號函
法規體系: 外交部/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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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局員工識別證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證以本局編制內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含駕駛)、工友及職務代理人為發放對象。
三、上班時間應佩戴員工識別證。本證為出入辦公處所識別,並作為身分證明之用。限本人使用,並不得塗改、變更
    或偽造。
四、新進員工於報到人事資料繳齊後發給,現任員工統一製發。申請時請提供二吋彩色照片一張,背面書寫中英文姓
    名,向人事室申辦。
五、本局員工因忘帶、遺失、毀損或新進人員,得借用臨時證(個人申請單如附件一)。忘帶借用臨時證應於次日繳
    還人事室。識別證遺失或無法刷卡使用者,得待新證核發後再繳回。
六、本局各單位為應外包業務、臨時性公務及緊急事件之用,得申請臨時證(單位申請單如附件二)。借用單位應負
    責督導用證人遵守借(用)證規定,並於借證時間內之行為負全部責任。
七、本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其因單位、職稱或姓名變更時,由人事室免費換發新證。
八、識別證請妥善保管並勿摺疊或觸及磁性物體。如有消磁現象,請洽人事室處理。
九、識別證如有遺失或損毀,應即向人事室申報,並辦理補發。補發時請填寫申請書(重製申請單如附件三),並應
    繳交工本費。重領識別證後如舊識別證找到應立即繳回。
十、識別證於離職或換證時須將正本繳回人事室註銷。
十一、如確實依規定時間上(下)班而忘刷卡時,應於次日填寫「忘記刷卡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室辦理銷
      記。
十二、人事室每月定期列印出勤異常表送出勤異常人員,應於2日內依規定辦妥有關手續送達人事室。如未依規定辦
      理差假手續者,得逕以曠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