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我國內從事國際合作之民
間團體參與國際援外事務有關計畫,參酌國際合作發展法第
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民間團體,係指依法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設立之非營利團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且具從事國際合
作之能力及能量者。
本要點所稱國際援助合作計畫,係指為推動及辦理對外人道
及發展援助事務之合作計畫。
三、民間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其國際
援助合作計畫:
(一) 配合政府政策推動多邊或雙邊援助合作計畫而具外交
效益者。
(二) 參與或主辦各類援助合作計畫,有助於增進各國人民
對我國之友誼與瞭解,強化我邦交關係,提升我國際
地位及國際能見度者。
已適用本部其他補助規定且已獲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
重複申請補助。
四、本部對於民間團體申請補助國際援助合作計畫之審查項目
及原則如下:
(一)民間團體赴合作計畫目標地區考察、評估申請補助之項
目為機票款且全數由本部補助者,應依本部機票採購相
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補助合作計畫之人事、營建工程、購置房屋、土地
及權利等費用不屬本要點補助項目。但經本部以專案方
式另行簽辦者,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民間團體如須辦理採購,其接受本部或其他機關
補助之各項經費占指定補助項目之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目前規定為新臺幣
100萬元),
適用政府採購法並接受本部監督。
(四)申請補助案應先經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彙整相關業務單位
及駐外機構就計畫內容、金額、可行性、效益、考核機
制之意見後,提送本部審查小組審議,必要時並得邀請
提案之民間團體列席說明,再簽請部次長核定函復。
(五)前款所稱審查小組得由下列單位派員組成:
1.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
2.國際援助合作計畫內容所涉相關地域司。
3.國際合作與經濟事務司。
4.主計處。
5.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6.其他相關機構。
五、依本要點向本部提出申請之方式及處理原則:
(一)申請者應備齊文件,以書面或至本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
務會雙語網站(
www.taiwanngo.tw)線上提出申請,未
依規定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
(二)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且經查證可歸責於民間
團體,應終止該國際援助合作計畫,並收回已撥付款
項。
(三)第一款所稱文件包括函文、企劃書(應說明計畫內容與
程期、可行性評估結果、全案預期效益及在受援國合作
機構之背景資料)、立案證明及預算表(預算項目明細
金額、全部經費來源,包括自籌款數額及向其他機關申
請補助或接受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須分期預撥款項
案件,應併附各期應完成之工作項目或進度及經費分配
表。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則上不予補助:
(一)所提國際援助合作計畫經本部審查小組認定不符本要點
第三點第一項各款之要件,或純屬國內、兩岸性質之合
作計畫。
(二)本部責成相關駐外機構訪視計畫目標區域及受援國合作
機關(構)後,評為風險極高且不可行。
(三)曾參加國際會議、活動或執行國際援助合作計畫,有損
害國家形象或國家利益,並經查證屬實。
(四)已獲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補助。
七、本部得考量國際援助合作計畫性質,依法委託適當民間團
體辦理。
八、經核定之國際援助合作計畫在受援國執行期間,受補助之
民間團體須協助本部相關駐外機構與當地合作機關(構)
聯繫,並安排本部人員定期赴訪及評估計畫執行情形與成
效。
九、經核定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提出擬與本部及受援國合作機關
(構)簽訂之合作備忘錄草案,經本部核定後方能撥款。
撥款原則如下:
(一)本部補助款在新臺幣
30萬元以下之國際援助合作計畫,
一律採執行完畢後一次檢附應備齊文件辦理核銷及撥
款,計畫執行中本部得視需要考核計畫執行成效。
(二)本部補助款逾新臺幣
30萬元且須分期預撥款項之國際援
助合作計畫,應於計畫書中敘明各期應完成之工作項目
或進度及各期經費需求,經本部審查同意後,於計畫初
期先撥付第一期款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完成第一期工作
項目且支用金額達第一期款之
75%以上,並提出應備齊
文件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第二期款
;後續各期亦依
上揭模式辦理,尾款於全案執行完成並提出應備齊文件
後撥付。
十、前點所稱應備齊文件如下:
(一)計畫執行情形之期中報告書及期末(成果)報告書。
(二)領據,應註明民間團體全銜、受補助之援助計畫全稱及
補助項目、受補助金額、具領人(列明受補助單位全
銜、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
印信
)。執行計畫過程中有將部分補助款轉交外國合作
機關(構)支用之情形,須提供該合作機關(構)之領
據及匯款與匯兌證明。
(三)收支清單,應列明全案實際收入、支出項目明細及其他
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各項支出憑證:
1.計畫執行中辦理各項採購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黏貼於黏存單,並詳列
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計畫由兩個以上機
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受補助單位
負責人、會計及經辦人核章後依序裝訂。
2.如提出執行計畫之原始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提出原始
支出憑證有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得
於提出申請時一併敘明具體事由,經本部同意後,改以
其他佐證資料結報,如領據、含有全案經費支用與分攤
情形一覽表之財務報告書及計畫執行狀況之照片或紀錄
片等。
(五)匯撥補助經費之金融機構及分行名稱、帳戶戶名、帳號
及存摺封面影本。
經核定補助之國際援助合作計畫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
變更,其因故取消計畫,須備文說明並繳回計畫補助款;
因故無法於原定程期內報核,應於期限截止前向本部申請
展延,並在本部衡酌可延展期限內,完成結報。未依限報
核,復未申請展延者,本部得逕予註銷該筆補助款。
民間團體接受本部補助經費,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如有結餘款或衍生利息等其他收入,應按比例繳回或
坐扣。
十一、本部依據第八點檢討各民間團體執行國際援助合作計畫
之績效,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得要求繳回或核扣該部分之補助款
或委託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該團體日後申
請計畫補助一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