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編制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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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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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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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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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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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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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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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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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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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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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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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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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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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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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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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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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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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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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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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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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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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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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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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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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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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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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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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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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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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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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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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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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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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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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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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相當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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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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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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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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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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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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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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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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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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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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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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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相當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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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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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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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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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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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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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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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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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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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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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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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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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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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十七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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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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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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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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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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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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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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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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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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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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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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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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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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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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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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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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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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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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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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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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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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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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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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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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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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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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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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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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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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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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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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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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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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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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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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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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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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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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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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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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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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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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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
第九職等
|
三
|
|
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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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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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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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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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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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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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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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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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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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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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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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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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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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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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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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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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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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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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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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
一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科員
|
委任或
薦任
|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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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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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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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
副處長
|
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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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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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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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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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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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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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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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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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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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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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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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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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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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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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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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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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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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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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四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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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
同。
二、 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七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 本部駐外人員奉調返國得以原職務回本部辦事,員額一八五人。
四、本編制表自106年12月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