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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外人協字第10641568660號
法規體系: 外交部/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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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部長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政務次長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常務次長

簡任

第十四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參事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十一

 

司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主任

 

 

()

由相當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副司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十二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副主任

 

 

()

由相當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四十四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八十四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十七

內十七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九十九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一二

 

技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十七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十九

 

人事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政風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計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副處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六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合計

六九四

()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
    同。

二、    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七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    本部駐外人員奉調返國得以原職務回本部辦事,員額一八五人。                                              
      四、本編制表自106年12月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