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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61號 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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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 100 11 14

                             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61號令訂定

 

第 一 條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

          政策研
究及國際交流,特設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以下簡稱本學
院)。

第 二 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 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

           及執
行。

二、 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 政府機關涉外事務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四、 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國際事務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五、 與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六、 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與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

 流之規劃及執行。

七、 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關係與現勢及區

           域議
題之研析。

八、 與國內外智庫、研究機構、外交學院之學術合作及

           交流。

九、 其他有關培訓講習、外交研究及國際交流事項。

第 三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

          兼任;
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

          三職等。

第 四 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

          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