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行政院對外工作小組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會議決議。
二、目標
加強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儲備及外派駐外人員之外
語及處理涉外事務能力,以提升其專業素養。
三、訓練類別
(一)涉外事務能力訓練:指包括專題演講、實況演練等課程,以充實外
交專業知識及提升處理涉外事務能力之訓練。
(二)特殊語文訓練:指增進英、法、德、日及西文以外之外國語文能力
之訓練。
四、訓練對象
(一)涉外事務能力訓練:各機關核定外派及推薦符合外派資格之儲備駐
外人員。但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與所屬二級機關
首長、副首長曾外派者及擔任館長之駐外人員,得予免訓。
(二)特殊語文訓練:各機關核定外派特殊語文國家之人員。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免予各該特殊語文訓練:
1.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考試或國
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各語組及格。
2.曾奉派赴國外進修特殊語文為期一學年(九個月)。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
(一)涉外事務能力訓練:首次外派及儲備駐外人員接受為期三週訓練,
共九十小時課程;非首次外派及曾以儲備駐外人員身分參訓逾三年
者,接受為期二週訓練,共六十小時課程,課程內容包括:
1.專題演講:國家政策、臺灣政經人文、兩岸關係、國際政治、國
際經貿、國際組織等相關議題。
2.實務經驗講授及演練:演講、模擬國際會議、模擬雙邊談判、模
擬記者會等。
3.綜合練習及參訪:外交書信寫作、新聞稿寫作、政務座談及參訪
相關機構等。
(二)特殊語文訓練:由特殊語文國家駐臺機構推薦師資,教授特殊語文
及駐在國政治、經濟、文化、風土民情簡介等,以六十小時為度。
六、訓練時間
(一)涉外事務能力訓練:每年上、下半年各舉辦一次,並視情況增班。
(二)特殊語文訓練:由訓練機構視實際情況安排。
七、訓練機構
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八、調訓程序
由訓練機構訂定訓練時程,並函知各機關符合參訓資格人員到訓。
九、請假規定
參訓之駐外人員請假均須事先報請服務機關同意核轉訓練機構。
十、成績考核
(一)由各課程講座視參訓之駐外人員上課成績或測驗結果評分。公假、
婚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不予扣分;病假每小時扣減總成績零點
零五分;事假每小時扣減總成績零點一分;曠課每小時扣減總成績
一分。
(二)參訓之駐外人員成績經訓練機構審定後,其等級區分如下:
1.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2.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3.丙等:不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不宜外派。
十一、結業證書
參訓之駐外人員符合下列情形者,由訓練機構核發結業證書,並通
知服務機關該員差勤及各訓練成績,作為該機關調配外派人力之參
考:
(一)缺席總時數未逾第五點所定各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
(二)各訓練成績經審定為乙等以上。
十二、訓練經費
由訓練機構統籌編列支應。
十三、附則
(一)各機關核定首次外派以英、法、德、日及西文為主要語文國家之
人員,除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人員免予該語組語文能力測驗外,
應於行前依駐在國語言別取得附表所列語文測試機構舉辦之語文
能力測驗。其標準如下:
1.英文:通過相當「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以下簡稱全
民英檢)高級之測驗。但自本要點生效日起一年內,得以通過
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之測驗為之。
2.法文、德文、日文及西文:通過相當全民英檢中級之測驗。
(二)未達標準者,應於外派後在駐在國自行進修通過前款測驗標準,
此項進修成績列入年終考績重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