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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駐外機構預算及會計事務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56 年 09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外主駐外字第10700276840號
法規體系: 外交部/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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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昇政府經費運用效能、增強業務協調機制、簡化會計作業程序、落實駐外機構統一指揮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駐外機構係指所有派駐國外之行政單位,但軍事及情報單位得除外。

三、年度預算之編列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各機關駐外機構之年度歲入,統由外交部駐外機構通盤綜核估算後,報外交部彙編審核後,報請行政院核辦。

(二) 各機關駐外機構所需一般經常性或具共同性之經費,統由外交部駐外機構擬訂年度工作計畫估算所需經費,報外交部彙核編製後,報請行政院核辦。

(三) 各機關駐外機構所需專案或具特殊性之業務經費,由各駐外機構之主管機關自行編列。

前項第二款經費編列標準,由外交部邀集各駐外機構之主管機關研訂。

四、年度預算之執行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由外交部核定駐外機構之每月經費。

(二) 各機關駐外機構所收各項歲入,統由外交部駐外機構按月匯繳外交部繳庫。

(三) 各機關駐外機構一般經常性或具共同性之經費,由外交部按月匯撥外交部駐外機構,並統籌支配運用。

(四) 各駐外機構之主管機關核撥之專案或具特殊性之業務經費,應函知外交部駐外機構,直接撥入其帳戶,並副知外交部及該主管機關

駐外機構。其報銷之相關原始憑證及會計報表,送各該主管機關辦理。

五、各機關駐外機構之會計業務,除員額三十人以上之駐外機構宜設置專任會計人員辦理外,應由駐外機構首長指派專人統一辦理。

六、有關各機關駐外機構歲計會計作業注意事項由外交部研擬,並報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七、外交部未派員之各機關駐外機構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要點;倘外交部未派員之同一地區有二個以上之駐外機構,按所派員額及預算額度,由外交部及各該駐外機構之主管機關商定本要點有關外交部駐外機構辦理事項之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