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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國駐台大使或代表及部會首長層級官員與各級行政機關互動實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外禮三字第09430031530號函
法規體系: 外交部/禮賓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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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事權及協調各級行政機關與駐台大使、代表及部會首長層級官
    員間互動機制,並強化我政府機關間之橫向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國駐台大使、代表及部會首長層級官員請求晉見總統、副總統、拜
    會行政院院長、副院長,統由外交部安排。


三、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主動約見各國駐台大使,代表及
    部會首長層級官員時,除特殊情形外,分別由外交部會同總統府或行
    政院安排。


四、各國駐台大使、代表及部會首長層級官員與行政院所屬中央各部會正
    副首長及其所屬機關、各級地方政府首長及其所屬機關間相互洽公或
    拜會,由各該機關自行辦理,無須透過外交部安排,各該機關應於事
    後填具行政機關與駐台大使、代表及部會首長層級官員聯繫通報單(
    以下通稱報單),通知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


五、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與各國駐台大使、代表及部會首長層級官員間任
    何會晤互動,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使用通報單知會外交部,以統一協調
    政府對外事務之立場,避免事先承諾及洩露國家機密。倘遇重大事項
    ,相關機關無法自行協商解決者,由外交部提報「行政院對外工作小
    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