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 (以下簡稱代表團) 為處理團務,
辦理世界貿易組織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代表團團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代表團掌理下列事項:
(一) 出席世界貿易組織相關會議與辦理相關業務及參加相關活動。
(二) 參加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各項談判。
(三) 與世界貿易組織其他代表團之聯繫。
(四) 與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之聯繫。
(五) 辦理世界貿易組織衍生之與其他國際組織有關業務。
(六) 其他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關業務及交辦事項。
四、代表團執行業務,如僅涉及專業技術議題,得逕陳報主管事務機關,
並副知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團為處理經貿性業務,得逕陳報
經濟部,並副知外交部及相關機關;如涉及跨部會之談判議題,應敘
案陳報經濟部,並視需要提交「國際經貿策略聯盟布局工作小組」及
「國際經貿策略聯盟布局小組」討論。
五、經濟部所遴薦副常任代表之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由常任代表初評後
,報由外交部會商經濟部複核,經外交部考績委員會審議後,並由外
交部送銓敘部辦理審定事宜。代表團其他人員之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
、考成,依「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要點」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六、代表團人員赴任及奉調返國,應由各相關機關知會外交部辦理薪給、
公保、健保、退撫基金、福利互助、川裝費、旅行平安保險及機票核
發相關事宜。
七、代表團人員赴任前應至相關部會實習,並完成實習記錄卡之規定實習
項目,實習完畢後,由各實習單位主管詳填實習記錄卡及簽註評語,
送由外交部人事處備查,並通知總務司核發赴任機票。
八、代表團應依規訂按時填報相關報表,函報外交部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
考評。
九、代表團所需一般經常性、特殊性或具共同性及專案之經費預算,依擬
訂年度工作計畫估算填報外交部彙整,再由外交部會商經濟部後編列
。預算之執行,依相關會審法令辦理。
十、代表團雇員之僱用與管理作業依「駐外機構雇員 (乙類) 管理要點」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