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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辦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外人協字第10641506200號
法規體系: 外交部/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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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 (以下簡稱代表團) 為處理團務,
    辦理世界貿易組織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代表團團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代表團掌理下列事項:
 (一) 出席世界貿易組織相關會議與辦理相關業務及參加相關活動。
 (二) 參加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各項談判。
 (三) 與世界貿易組織其他代表團之聯繫。
 (四) 與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之聯繫。
 (五) 辦理世界貿易組織衍生之與其他國際組織有關業務。
 (六) 其他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關業務及交辦事項。


四、代表團執行業務,如僅涉及專業技術議題,得逕陳報主管事務機關,
    並副知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團為處理經貿性業務,得逕陳報
    經濟部,並副知外交部及相關機關;如涉及跨部會之談判議題,應敘
    案陳報經濟部,並視需要提交「國際經貿策略聯盟布局工作小組」及
    「國際經貿策略聯盟布局小組」討論。


五、經濟部所遴薦副常任代表之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由常任代表初評後
    ,報由外交部會商經濟部複核,經外交部考績委員會審議後,並由外
    交部送銓敘部辦理審定事宜。代表團其他人員之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
    、考成,依「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要點」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六、代表團人員赴任及奉調返國,應由各相關機關知會外交部辦理薪給、
    公保、健保、退撫基金、福利互助、川裝費、旅行平安保險及機票核
    發相關事宜。


七、代表團人員赴任前應至相關部會實習,並完成實習記錄卡之規定實習
    項目,實習完畢後,由各實習單位主管詳填實習記錄卡及簽註評語,
    送由外交部人事處備查,並通知總務司核發赴任機票。


八、代表團應依規訂按時填報相關報表,函報外交部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
    考評。


九、代表團所需一般經常性、特殊性或具共同性及專案之經費預算,依擬
    訂年度工作計畫估算填報外交部彙整,再由外交部會商經濟部後編列
    。預算之執行,依相關會審法令辦理。


十、代表團雇員之僱用與管理作業依「駐外機構雇員 (乙類) 管理要點」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