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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4: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外人給字第10241547280號
法規體系: 外交部/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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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8089

外(80)會二字第80320894號函分行

中華民國84919

外(80)會二字第84320151號函修正溯自8471日實施

中華民國931215

外人三字第09301244830號函修正第九點

溯自931130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437

外人三字第09401023880號函修正第九點

溯自937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4318

外人三字第09401053360號函修正第四點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9315

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90003821號核定修正第九、十點,

中華民國9949

外人三字第09901051320號函分行,並自99315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021118

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20049708號函核定修正第二點,

中華民國1021128

外人給字第10241547280號函分行,並自1021128日起生效。

 

一、為安定駐外人員生活,以提高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派赴駐外機構辦理業務之正式編制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駐外人員子女,係指在學而未婚者。

四、駐外人員子女就讀於國外大學、中學、小學之正規學校而具有全勤學籍者(full time student),均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五、駐外人員子女就讀於第四點所定之各級學校,其所需各項費用,除交通費、膳宿費、書籍費、制服費、捐款、保留名額等不予補助外,其餘學什費按其總額減除獎學金後之金額補助百分之七十。

六、第五點規定補助百分之七十之數額,如超過第七點所定之限額時,以限額全數補助之。

七、駐外人員子女,凡在國外求學者,每人每學年補助費之限額為:大學七、000美元,中學六、000美元,小學五、000美元。

八、奉派國外工作之駐外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領,自抵達任所入學之月起。

九、駐外人員於奉調返國服務或離職時,其子女教育補助費,發至離開任所之學期為止。但返國服務人員,其子女如續留國外就學者,繼續請領駐外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至其返國屆滿1年之該學期為止。

駐外人員於任內亡故時,其子女如續留國外就學者,繼續請領駐外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至亡故屆滿2年之該學期為止。

但因公死亡之駐外人員,其子女如續留國外就學者,得繼續請領至大學畢業為止。

十、駐外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請領,以一般學制之大學4年、中學6年、小學6年為準(醫學、建築等系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逾越上述規定補助年限而仍未畢業者,不論原因為何,均不得繼續請領。

    前項補助年限,應併計駐外人員子女於國內、外同一學制已受有補助之年限;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

十一、駐外人員子女就讀各級學校,於每學期(三或六個月)繳納學什費後,應填具駐外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齊繳費收據(含明細表)及在學證明,報由各該單位核轉各主管機關依規定審核補助。

十二、駐外人員子女,凡在國內各級學校就讀者,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請領悉依國內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有關規定及其標準辦理,不適用於本要點之規定。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