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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函:修正「外交部工作績優人員獎勵及表揚要點」第一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外交部
發布機關: 外交部
發布日期: 112.10.23
發布字號: 外人考字第1124104571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外交部工作績優人員獎勵及表揚要點
容:

一、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 為激發本部及所屬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及駐外機構同仁工作熱忱、提升工作績效及服務品質,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   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   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   駐外機構甲類雇員。

本部向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所借調之前項人員,亦適用之。

三、   第二點適用對象人員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獲選為工作績優人員:

(一) 推動我國對外交流合作,深化與相關國家實質關係,有具體績效。

(二) 擴大我國國際參與,促進國際合作或交流,爭取國際支持與提昇國家形象,有具體績效。

(三) 對外交工作提出興革方案或創新改善意見,經採行確有成效。

(四) 積極從事保護或協助旅外國人、僑民,維護國人權益或處理重大緊急情況,處置得當,確有成效。

(五) 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 主動積極解決問題,有具體績效。

(七) 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有具體績效。

四、   本部工作績優人員之獎勵及表揚,每半年各辦理一次,其獎勵額度每人每次不得逾新臺幣五千元,並發放等值禮券。

同一獎勵事蹟,已依第三點規定獲選為工作績優人員,不得再重複予以獎勵。

五、   各單位依本要點薦送所屬人員之方式及名額如下:

(一) 部內各單位、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及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每一單位每次得推薦一人,單位人力配置每滿五十人得增加一人,至多推薦三人(中部辦事處等四辦事處部缺人員併機要事務辦公室辦理)

(二) 駐外機構:由各地域司推薦所轄區域內駐外人員,每次得推薦一人,各區域人力配置每滿五十人得增加一人,至多推薦四人(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及駐日內瓦辦事處分別由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與國際組織司推薦)

六、   各單位應於人事處通知期限前,填具工作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人事處彙辦,經本部評選小組審議通過,簽奉部長核定後發給禮券。

評選小組成員由部長、三位次長及主任秘書組成之。

七、   工作績優人員之表揚,得於會議或其他適當場合公開辦理。

八、   本要點獎勵所需經費,由本部及所屬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九、   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臨時人員,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獎勵。

十、   本部所屬領事事務局之獎勵及表揚,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