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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外交部國際法研究獎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掖培植國際法專業人才,鼓勵優秀青年致力於國際法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研究獎分為獎學金與佳作獎兩項。獎學金各年度之獎勵名額為三名,第一名新臺幣四萬元,第二名三萬元,第三名二萬五千元,本部得視該年度預算額度及「國際法研究獎審查小組」之決議調整獎學金名額及額度;佳作獎名額原則為三名,惟得依審查小組決議後增減之。

三、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專院校在校生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全時進修生,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進修者。

()修業成績

1.  國際公法或國際海洋法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

2.  曾修習國際法院成案、國際組織、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經貿法、國際網路安全法律、國際法專題研究、超國界法律問題研究任三學科,平均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

3.  前目所列各學科可由國際關係、國際政治、國際經貿、區域研究擇一學科替代。

4.  第一目學科填報國際公法達八十分以上者,其曾修讀之國際海洋法,可納入第二目之學科之一採計。

()最近學年度兩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未有任一門課程不及格,且未受懲戒性行政處分者。

()加分項目(未有符合下列項目者,仍得提出申請)

1.第三款之課程以全外語授課者,每門加計一分。

2.曾參與英語國際法相關模擬法庭辯論賽或模擬國際組織會議,總分加計二分

四、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備妥下列文件後,向就讀學校申請:

1.曾修習採認學科成績單正本(註有在全班名次並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2.在學證明(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3.自傳(內容含自我規劃及志向說明)

  4.五千字專題報告(須為每年指定之國際公法題目範圍,詳見附件申請表格)

  5.推薦函二份。

  6.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各校受理本獎學金之申請,應依據本部所訂各項資格條件辦理初審(初審意見表如附表),造具初審合格名單,連同各申請人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函送本部複審。

()個人申請案不予受理。

五、本部召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設置「國際法研究獎審查小組」,負責複審本獎學金相關事宜,經費由本部預算支應。得獎名單由本部函告得獎人就讀學校轉知,並由本部以公開方式舉行頒獎典禮。

六、專題報告如有引用他人著作內容者,應註明出處或資料來源(不列入字數計算)。本部得依業務需要及執行情形公開、出版或委託發行專題報告,依本要點獎勵之學生,如經查明資料偽造不實、抄襲他人作品或曾經公開發表者,將註銷其資格並追繳已發之獎學金及獎狀,並發函通知所屬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