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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申請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送件須知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一、法令依據:護照條例第十八條。

二、適用對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

(一)商務需要:因商務需要同時趕辦多個國家簽證,或在申辦簽證期間另需護照緊急出國處理商務。

(二)國際政治因素:

1.現持護照内頁有特定國家之簽證或入出境章戳,致申請擬赴國家之簽證或入境該國可能遭拒絕情形。

2.擬赴國家因敵對因素,致先赴其中一國再赴另一國可能遭拒絕入境情形。

(三)因緊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經外交部認定確有加持必要。

三、應備文件:
(一)因商務需要者:
1.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申請書。
2.現持有效之普通護照。但現持護照刻正申辦簽證無法繳交,則應繳交申辦簽證之收據或證明文件。
3.國內合法登記商號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4.國內合法登記公司商號出具之證明函。
5.行程說明書。
6.航空(船舶)公司之機(船)票或訂位證明文件。
7.其他申辦護照之應備文件。
(二)因國際政治因素者:
1.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申請書。
2.現持有效之普通護照。但現持護照刻正申辦簽證無法繳交,則應繳交申辦簽證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以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情形申請者,應併附該照有特定國家之簽證或入出境章戳之內頁影本。
3.行程說明書。
4.航空(船舶)公司之機(船)票或訂位證明文件。
5.其他申辦護照之應備文件。
(三)因緊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者:
1.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申請書。
2.現持有效之普通護照。但現持護照刻正申辦簽證無法繳交,則應繳交申辦簽證之收據或證明文件。
3.緊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之證明文件或說明書。

4.其他申辦護照之應備文件。

四、申請程序:

申請人在國內應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在國外應親至駐外館處申請。但有特殊原因經上述受理單位核准者,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五、護照效期、規費及核發工作天數:

(一)經核准加持之普通護照效期以一年六個月為限。

(二)加持之普通護照應徵收之規費及速件處理費均依一般普通護照相關規定辦理。

(三)國內申請案件工作天數為五個工作天(最速件為二個工作天)。

六、使用加持護照注意事項:

(一)加持護照之持照人基本資料應與原持護照一致。

(二)入出同一國家應持同一本護照。在國外旅行,請勿以不同護照入出同一國家,以免造成通關困擾。

(三)加持之護照效期屆滿或遺失,不得換發或補發。倘有需要再加持,應重新申請。

(四)在國內外遺失加持之護照,均應向遺失當地之國內外警察機關報案遺失。

(五)使用加持護照申請他國簽證時,宜事先向簽證核發機構洽詢相關規定事項。

七、申請處所之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及服務時間等資訊,請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國內外申辦窗口」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