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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外交部國際法研究獎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掖培植國際法專業人才,鼓勵優秀青年致力於國際法研究,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各年度之獎勵名額為三名,每名新臺幣八萬元,所需經費由本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但本部得視該年度預算額度調整。
三、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專院校在校生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 全時進修生,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進修者。 (三) 修業成績 1、國際公法或國際海洋法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 2、曾修習國際法院成案、國際組織、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經貿法、國際網路安 全法律、國際法專題研究、超國界法律問題研究任三學科,平均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 3、前目所列各學科可由國際關係、國際政治、國際經貿、區域研究擇一學科替代。 4、第一目學科填報國際公法達八十分以上者,其曾修讀之國際海洋法,可納入第二目之學 科之一採計。 (四) 最近學年度兩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未有任一門課程不及格,且 未受懲戒性行政處分者。 (五) 加分項目(未有符合下列項目者,仍得提出申請): 1、第三款之課程以全外語授課者,每門加計一分。 2、曾參與英語國際法相關模擬法庭辯論賽或模擬國際組織會議,總分加計二分。
四、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備妥下列文件後,向就讀學校申請: 1、曾修習採認學科成績單正本(註有在全班名次並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2、在學證明(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3、自傳(內容含自我規劃及志向說明)。 4、五千字專題報告(須為每年指定之國際公法題目範圍,詳見附件申請表格)。5、推薦函二份。 6、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二) 各校受理本獎學金之申請,應依據本部所訂各項資格條件辦理初審(初審意見表如附表), 造具初審合格名單,連同各申請人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函送本部複審。 (三) 個人申請案不予受理。
五、本部召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設置「國際法研究獎學金審查小組」,負責複審本獎學金相關 事宜,經費由本部預算支應。得獎名單由本部函告得獎人就讀學校轉知,並由本部部長頒發。
六、專題報告如有引用他人著作內容者,應註明出處或資料來源(不列入字數計算)。本部得依 業務需要及執行情形公開、出版或委託發行專題報告,依本要點獎勵之學生,如經查明資料 偽造不實、抄襲他人作品或曾經公開發表者,除註銷其資格並追繳已發之獎學金外,必要時 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