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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風險管理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外研綜字第11047501290號函
法規體系: 外交部/研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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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統稱各機關)將風險管理融入日常作業及決策運作,考量可能影響施政目標達成之風險,訂定機關之施政目標及策略,並透過辨識及評估風險,採取內部控制或其他處理機制,以合理確保達成施政目標;並於危機事件發生時,採取危機處理,降低對機關損害之影響程度,本部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風險管理,指為有效管理可能發生事件並降低其不利影響所執行之步驟及過程;其包含內部控制之建立及執行,透過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與溝通及監督作業,事先整合機關內部各種控管及評核措施,降低各機關施政目標無法達成之內部風險。

三、本部成立「風險管理小組」,負責推動、執行本部風險管理相關機制:

(一) 召集人:由研究設計會主管次長擔任。

(二)小組成員:本部相關單位一級主管。

(三)幕僚單位:研究設計會。

四、訂定「外交部因應風險控制措施一覽表」(附表一),指定各項外交風險之預防、控制與應變之負責單位。

五、訂定「外交部風險等級與控制效能評估表」(附表二),由負責單位每季自行評估一次,並列檔備查。

六、本部各單位於擬定、執行新工作計畫前,亦應訂定各該計畫可能遇到風險等級與控制效能評估表,並定期評估。

七、「風險管理小組」應視風險發展情形,必要時召開小組會議,檢討外交風險評估成效,以及修正各項參考量表。

八、遇有附表二風險等級發生重大變化時,負責單位應立即通報「風險管理小組」幕僚單位,幕僚單位應於收到通報後通知召集人,及時召開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集部內、外相關單位人員參加。

九、「風險管理小組」召集人得視第七點召開小組會議之結果,於陳報部長同意後,依本部「外交危機處理要點」及「外交危機處理要點實施規定」相關規定,啟動本部危機應變機制,或視情況需要建立跨部會或更高層級之應變小組,統籌應變事宜。

十、本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應與國內外大學及相關機構進行合作,針對部內及外派同仁開設有關風險管理及危機應變處理課程,以建構及補強風險管理知能,形塑本部風險管理文化,提升風險管理以及危機應變之能力;必要時,得請國發會或各機關專案小組提供風險管理相關諮詢、服務及輔導,以順利進行風險管理作業。

十一、 本部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檢討前一年度風險管理執行情形當中涉及年度施政目標之重要風險處理結果,且應納入前一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並修正本部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與風險圖像,陳報部長核定後,賡續推動當年度風險管理;倘於當年度中發現新風險,應即時修正前項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與風險圖像,並陳報該部長核定。另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參照前二項風險管理執行情形、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與本部風險圖像,擬訂次年度施政計畫

十二、本部內部控制業務主辦單位(主計處)應根據本部每年風險評估結果,配合檢視相關內部控制措施,以協助本部風險管理之執行:另主計處應於每年年底前完成外交部內部控制自行評估表作業,並於次年3月底前完成簽署上年度之內部控制聲明書。

十三、 對風險管理有功或失職人員,應依本部獎懲作業要點規定,予以獎勵或懲處。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