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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7: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居家辦公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領人字第1107400336號函
法規體系: 外交部/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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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下稱本局)為期各單位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維持公務基本持續運作之人力
    調度需要、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或外交部(下稱本部)防疫需要,就指定部分人員居家辦公
    及其管理等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規範。
二、適用對象:本局職雇員、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實施自主健康管理者。
(二)有居家檢疫人員同住且依本局指示不得到機關辦公者。
(三)本局實施分區辦公期間,為確保本局重要業務正常運作,經單位主管指定為備援人力者。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單位主管審酌居家辦公較為適宜者。
    第(一)、(二)類人員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考試錄取分配本局實務訓練人員以不實施居家辦公為原則。
三、指定居家辦公作業原則:
(一)考量因素:
除第二點第(一)、(二)類人員由單位主管調整指定居家辦公業務項目外,單位主管得就業務維持運作之人力備
援調度需要,依下列各項考量因素審酌是否指定人員居家辦公後,簽奉局長核准實施:
1、單位內機關辦公人力與業務運作之適切度。
2、人員負責業務性質是否有不適用居家辦公情形。
3、人員是否具有自律、獨立作業、資訊操作能力、時間管理等相關特質。
4、本局相關資訊設備及作法,或人員居家自有資訊軟、硬體設備是否滿足資通安全要求。
5、人員居家是否有適合且不受打擾之辦公空間。
(二)人數上限:同單位居家辦公人員以不超過該單位整體公務人力三分之一為原則。各單位奉准居家辦公人員
名冊應送人事室備查,名冊修正時亦應隨時聯繫修正。
四、居家辦公人員應配合注意事項:
(一)視需要由資訊小組評估協助設定安裝進行連線(相關標準作業流程由資訊小組主政),人員須配合測試家中
    軟、硬體設備連線運作情況。

(二)與直屬主管確認居家期間之業務處理及執行目標、每日固定聯繫時間、業務處理情形回報頻率。
(三)每日填寫工作日誌(如附表),並依直屬主管指定之時間傳送直屬主管確認,惟至遲應於居家辦公期間結
    束之次一工作日中午以前。

(四)核心上班時間內,應保持與單位即時聯繫通訊管道(如:家用電話、手機或即時通訊軟體等)暢通,俾利
    單位掌握工作進度。必要時,得經單位主管同意將辦公室桌機電話自動轉接至個人手機。

(五)妥善保管公務資料,並確保資通安全。
(六)核心上班時間內應在約定辦公地點上班。非經單位主管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原約定辦公地點,非午休時間
    亦不得擅自外出離開約定辦公地點。

(七)應明確區隔工作及私人界線,並建立規律作息時間。
(八)不得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之情形。
(九)如需使用辦公文具用品,得提出申請並註明居家辦公使用。
五、考核督導機制:
(一)各單位應與奉准居家辦公人員就下列各項予以確認,俾供考核督導:
1、居家辦公起訖期間及每日在勤辦公時間。
2、居家辦公位置或地點。
3、居家辦公使用之資訊設備。
4、業務執行方式及目標。
5、每日通訊聯繫方式。
6、其他因單位業務運作需要約定事項。
(二)主管考核督導:
1、居家辦公人員應由直屬主管負責日常督導,並應與居家辦公人員保持連繫,確保人員在家辦公,相關考核標
   準應與機關辦公同仁一致。

2、居家辦公人員應將每日業務執行成果,詳實記載於工作日誌(如附表),並依直屬主管指定之時間傳送直屬主
   管,必要時得以畫面截取等方式提供佐證。直屬主管應覈實審核人員工作日誌所載工作成果及進度是否符合
   要求後,轉陳單位主管。

(三)出勤管理:人事室得就居家辦公人員每日出勤情形,於核心上班時間內,以電話、視訊或其他可客觀認定
    之方式辦理抽查。如有未經請假而不在勤之情形者,一律以曠職論,並由人事室簽陳終止居家辦公或改以
    個人假別登記。
六、居家辦公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居家辦公:
(一)第二點第(一)、(二)類人員依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或同住者居家  檢疫期間屆滿者。
(二)第二點所列各項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經簽奉核定應即終止居家辦公並回復機關辦公,其中第(一)、
    (二)類人員具有下列第3款至第7款任一情形者,應改以個人假別登記:

1、疫情情勢變更而無居家辦公之必要者。
2、單位內應維持之機關辦公人力不足者。
3、人員未遵守資通安全要求,致公務機密洩漏者。
4、居家辦公期間,未於約定核心上班時間報到上班者。
5、無故未能依限完成工作者。
6、未經單位主管同意,擅自外出離開約定辦公地點或自行任意變更辦公地點者。
7、有其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情形者。
七、其他:
(一)為利單位業務聯繫及提供相關行政支援考量,居家辦公人員不適用擴大彈性上、下班時間。實際到、退勤
    時間之認定,以經單位主管同意之客觀明確方式辦理。

(二)居家辦公人員以不加班為原則,如確有加班必要者,須由單位主管事先指派,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供單位
    主管覈實認定加班時間。

(三)居家辦公人員於居家辦公期間發生依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得核給特定假別之事實而有請假之需要者,改以該
    假別登記。

(四)居家辦公人員如因公務處理發生必要費用(不含水電費等家用支出),得依相關主管機關之通案規範辦理
   ,並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如有違反本規範及保密責任者,依相關規定懲處或負賠償責任。
九、本規範得視疫情發展、業務需要及人力運用情形,隨時修正。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