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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安排學者專家出國進行學術外交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外研發字第10100191290號函 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補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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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學者專家出國就外交有關議題進行研究以供外交施政參考,並協助拓展國際學術聯繫管道,促進瞭解、爭取對我國之支持,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部辦理本要點研究計畫之統籌管理單位為研究設計會(以下簡稱研設會)。

三、 本要點研究之主題,應由本部評估業務需求,著重研究議題之實用性,審慎訂定。

四、 研究主題決定後,本部應遴覓對該項問題卓有研究之國內學者專家提報研究計畫。前項研究計畫內容應包含研究主題、研究機構、期間、目標、方法、內容要項、訪談對象、研究進度及預期目標等項目。

五、 對於各項研究計畫,本部應就申請人資格及計畫內容是否符合業務需要等進行審查,審查程序如下:

初審:由研設會邀集本部相關單位初步審查申請人所提研究計畫是否符合本要點之條件。

複審:初審通過者,本部應委請二位以上具備該研究領域專長且當年未提報本要點研究計畫之學者專家,就申請人所提計畫內容進行審查。

六、 各計畫申請人參酌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後,由研設會彙整簽報核定並與各申請人簽訂補助契約。

七、 本部應將核定補助之研究案通知相關駐外館處;受補助出國研究之學者專家應定期(原則每月一次)前往我駐當地館處與業務主管人員晤面,就研究情形交換意見,駐館並應彙整報部。

八、 駐外館處得視業務需要、人力調配等情形決定是否派員參與研究工作,並得安排受補助學者專家參與駐外館處相關活動、諮詢及顧問工作。奉派參與研究工作之駐外館處同仁不得領取額外酬勞。

九、 在研究計畫完成後,受補助人應於一個月內向本部提出研究計畫成果報告(以下簡稱研究報告)。

研究報告之內容應包含研究主題、摘要、研究期間、研究經過、訪談對象名單、心得與發現及政策建議等項。

十、 研設會應於學者專家提交研究報告後送請本部各相關單位、或具備領域內專長之學者專家就報告內容、研究進行情形予以審查,並依據審查意見要求報告人修正。

十一、        研究報告經審查後,得依據內容性質送請有關機關及駐外館處參辦。

十二、        本部提供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  出國手續費及往返經濟艙機票費:出國手續費包括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

(二)  生活費及綜合補助費:依據行政院「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支給。

十三、        研究計畫經費於雙方簽約後,依契約規定分期撥付,受補助人應依契約規定期限提出研究報告並連同原始支出憑證送本部審核,其各項支出應依本部規定辦理結報,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浮報支出者不予補助。倘經本部書面通知終止契約者,應於通知到達七日內退還已支領款項。

十四、        研究報告繳交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本部與受補助之學者專家簽訂之契約有關條文辦理。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