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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外研專字第1124700638號 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研考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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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臺灣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計畫,以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求學及增進雙邊交流與邦誼,特訂定本要點。

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學生,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二、 本獎學金受獎對象(以下簡稱受獎學生)以邦交國學生為原則。但本部基於特殊考量得授予其他國家學生。

受獎學生研修課程種類如下:

(一)先修華語:受獎學生得先修一年教育部立案大學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以下簡稱華語中心)之華語課程。

(二)學位學程:我國大學校院開設之大學、碩士或博士學位學程,不包含在職專班。

三、 受獎學生於先修華語期間,每月領取獎學金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受獎學生於學位學程期間,每月領取獎學金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受獎學生須自付在臺所有費用,本部原則不再提供其他津貼補助。

本部提供每位受獎生來臺及返國最直接航程單程經濟艙機票各乙張。

大學院校得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

四、 本獎學金受獎期限如下:

(一)先修華語:一年。

(二)學位學程:

1. 大學部:四年

2. 碩士班:二年

3. 博士班:四年

前項受獎期間原則須連續,不得中斷。總受獎期限非經本部同意,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五、 本獎學金受獎期間自受獎學生在臺就讀首年八月一日起算,至受獎期限屆滿、畢(結)業、退學或獎學金遭註銷為止。

如受獎學生無法於首年八月抵臺,其獎學金應自抵臺當月起算,且受獎屆滿期限不得順延。

受獎學生應按時到校註冊,未按時註冊就學者,非經相關學校及本部事先核准,視同放棄受獎資格。

曾獲我國華語文獎學金之受獎學生不得選擇先修華語。

六、 本獎學金總名額由本部視每年預算額度逐年訂定。

七、 本獎學金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

(二)未具我國國籍。

(三)未具我國僑生身分。

(四)未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等級學位課程。

(五)受獎期間非為我國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六)未曾被我國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註銷獎學金資格。

八、 本獎學金申請流程如下:

(一)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應依本要點配合當地實際狀況各自訂定招生簡章,受理申請。

(二)駐外館處原則上應於每年二月公告招生簡章,並函送本部備查。

(三)駐外館處原則上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實際申請期間以駐外館處公告簡章時間為準。

(四)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我國派駐(或兼轄)其所屬國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1.     本獎學金申請表。

2.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文件影本。

3.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該等文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應提出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或由原修業學校密封寄至申請學校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4.     已向我國大學校院或附設華語中心申請入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繳納報名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學校已收件之回條等。

5.     逕申讀中文學位學程者,應提出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Level 2)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

6.     逕申請全英語學位學程者,應提出托福測驗成績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文件或英語學程畢業證明文件。但所屬國以英語為官方語言者得免提出。

7.     有特殊因素致申請人未能提出上述語文能力證明,駐外館處得以面試或其他測驗方式評定之。

8.     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規定之其他文件。

9.     本款各目所定文件或資料,經駐外館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九、 本獎學金遴選作業方式如下:

(一)駐外館處應審核申請人學業成績及品德操守,擇優推薦。

(二)申請人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具當地同等級學校平均水準以上。

(三)駐外館處彙齊並審查申請人資料後,應依優先次序排列,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駐外館處初審評估表」及「駐外館處正、備取推薦名單」名冊函送本部。

(四)本部將召開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布受獎名單。

(五)受獎學生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將入學許可影本及親簽之「臺灣獎學金承諾書」寄至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逾期視同放棄受獎資格。

(六)駐外館處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受獎學生資訊填報「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辦公室資訊平臺」(以下簡稱「臺華獎辦公室資訊平臺」),自該平臺列印受獎學生名冊函送本部及「臺華獎辦公室」,並副知本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獎學生申請之大學校院或華語中心(副本單位須函送附件)。

十、 先修華語受獎學生應於來臺次年六月前提出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Level 2)以上證書影本,未提出者本部得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受獎學生應自付前項測驗費用。

十一、 受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停發獎學金︰

(一)先修華語受獎學生:

1.     單月缺課時數超過十二小時以上,本部得停發一個月獎學金,但重大疾病或特殊事故者,不在此限。

2.     抵臺第二季(期)起之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本部得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二)學位學程受獎學生:

1.     學期平均成績低於學校訂定及格標準者,本部得停發一個月獎學金。學校未訂及格標準者,大學部以六十分,研究所以七十分為最低標準。

2.     除寒暑假及碩、博士論文撰寫期間外,未到校上課或未經學校許可離開我國境內者,停發不在學月份獎學金。

轉出學校因受獎學生於轉換學程或學校前遭停發獎學金處分,致未及辦理扣款,需函請轉入學校扣發獎學金。

十二、 受獎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其受獎資格:

(一)觸犯我國法律致遭學校記大過、休學或退學處分。

(二)非以就學為在臺居留事由。

(三)未能於註冊時向就讀學校提出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影本。

(四)同時受領我國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

(五)先修華語學生來臺第二季起連續兩季(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

(六)大學生連續兩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學校及格標準或六十分。

(七)研究生連續兩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學校及格標準或七十分。

(八)除寒暑假及碩、博士論文撰寫期間外,未到校上課或未經學校許可離開我國境內之時間超過兩個月。

(九)受獎期間以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身分出國就讀。

(十)未註冊就學。

(十一)未取得我國大學校院入學許可。

(十二)其他經本部認定有註銷之必要事由者。

前項第四款情形,本部追繳受獎學生溢領之本獎學金。

大學校院(或華語中心)應自受獎學生受獎資格遭註銷之次月起停發獎學金。

十三、 先修華語受獎學生原則不得轉換華語中心。

學位學程受獎學生轉換系所或學校以一次為限。

十四、 受獎學生就讀學校每年應依下列時程及方式,向「臺華獎辦公室」辦理獎學金請款及核銷:

(一)時程:每年八月十日前,請撥當年九月至十二月份獎學金,並於九月三十日前,核銷當年一月至八月份獎學金。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請撥次年一月至八月份獎學金,並於十二月廿日前,核銷當年九月至十二月份獎學金。

(二)請款:檢附自「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辦公室資訊平臺」列印之受獎學生名冊,並開具領據辦理請款,領據應註明撥款單位為「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辦公室」。但遇特殊情況,學校無法辦理請款時,先行墊付相關經費,以憑按月核發本獎學金。

(三)核銷: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受獎學生印領清冊或可資證明撥入受獎學生金融帳戶之支出憑證,連同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核銷,並繳回結餘款。

十五、 本部應洽請受獎學生就讀學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為受獎學生舉辦新生講習會,說明本獎學金規定及在臺求學、生活事宜。

(二)受獎學生註冊後,依據本要點相關規定核發每月之獎學金。

(三)受獎學生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前,為其購買其他醫療險及學生平安保險。受獎學生之保險費應自其獎學金中扣除。

(四)受獎學生有學籍異動,如轉學、休學、退學、中輟、遭取消受奬資格或其他符合本要點第十二點規定之情形,應於二週內函知本部及「臺華獎辦公室」;副知本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相關駐外館處,並同時登入「臺華獎辦公室資訊平臺」修改受獎學生資料。

(五)每年定期函報本部各學期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之系所、收費基準等資料,並副知本部指定單位。

(六)協助駐臺使領館考察其本國國籍學生學習狀況。

(七)協助受獎學生於離臺前二個月填具「外交部獎學金學生機票申請表」並核章後,向本部申請返國機票。

(八)鼓勵受獎生應配合本部針對臺灣獎學金生之政策,參與語文、文化等教學、交流、活動,如新生說明會暨歡迎會、畢業生歡送會等

十六、 駐外館處應辦理及協助事項如下:

(一)宣導本獎學金。

(二)提供受獎學生來臺留學資訊。

(三)受理本獎學金申請及受獎學生甄選事務。

(四)協助受獎學生辦理來臺簽證。

(五)協助受獎學生簽署臺灣獎學金承諾書,正本存駐外館處。

(六)舉辦受獎學生來臺行前講習會。

(七)於受獎學生啟程來臺前核發受獎資格證明書,代購來臺單程經濟艙機票乙張,事畢檢具收據及電子機票送本部核銷。

(八)與學成返國之受獎學生保持聯繫,舉辦在臺研習成果發表會及學習心得、生活經驗分享座談會、提出綜合評估函報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