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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桃園機場貴賓室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外秘勤字第1113505776號函
法規體系: 外交部/總務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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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管理桃園機場貴賓室(以下簡稱貴賓室)之使用與維護事宜,特訂
    本要點

二、貴賓室共二間,分設於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及第二航廈,係供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接待以下人士出
    境候機及入境休息之用:

  ()本部邀訪之外賓

 ()國內其他機關邀訪,經本部部、次長或主任秘書核定之外賓。

  ()本部司處長級以上人員

  ()本部駐外館處公使級以上人員

  ()奉部次長或主任秘書核定准予接待者

三、本部由秘書處勤務科負責貴賓室借用管理事宜,並指派編制內同仁輪值服務貴賓室,每半年輪調
    一次,服務項目如下:

()供應茶水飲料及書報雜誌

()負責與本部機場各單位及航空公司聯繫協調

()提供訪賓抵離臺所搭乘之航空公司班次時間及登機門等資料

()貴賓室公物保管

        ()上級交辦事項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借用貴賓室,應於二日前填寫貴賓室電子申請單,並於貴賓室服務同仁電告
    確認後,始確定借用事宜。

國內其他機關借用貴賓室者,須事先以書面洽告本部獲得同意或由本部會同接待同仁填寫表單獲
告確認後始得使用。

如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不及於二日前申請,應於電話聯繫本部秘書處承辦同仁及貴賓室服務同仁
後,補填貴賓室電子申請單。

五、貴賓室服務同仁於接獲使用通知後,應即備妥場地,借用期間無論平日、假日,應全程在場服
    務。

六、貴賓室以第二點各款人士抵離臺前一小時開放為原則。

七、非第二點各款人士或本部貴賓室承辦、服務人員,不得進入貴賓室。
    第二點各款人士須有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陪同,方可使用貴賓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