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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發布國外旅遊警示參考資訊指導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外授領三字第 1057000309 號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領事事務類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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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為利出國考察、研習、推廣商務、度假打工、從事志工服務、求學及旅遊等之國人能及時掌握目的地之警示資訊,特訂定本原則。

二、外交部依據本原則發布之國外旅遊警示係為提供國人出國旅行之資訊,並供國人自行決定其旅行計劃,僅係參考性之建議,並無強制約束力。

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之旅遊警示,請參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布之資訊。

三、國外旅遊警示之認定參考情況:
(一)國外旅遊一般警示之認定參考情況如下:

國外旅遊一般警示之認定參考情況
警示等級顏色(程度) 警示意涵 警示等級參考情況
灰色警示(輕) 提醒注意 如:部分地區治安不佳、搶劫、偷竊、罷工事件多、水、電、交通或通訊不便、環境衛生及健康條件不良、潛在恐怖份子威脅區域等,可能些微影響人身健康及安全者,宜注意身邊安全,做好正常安全預防措施。
黃色警示(低) 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 如:政局不穩、治安不佳、搶劫、偷竊、罷工事件頻傳、突發性之缺糧、乾旱、缺水、缺電、交通或通訊不便、環境衛生及健康條件惡化、恐怖份子可能威脅區域等,可能影響人身健康及安全者,宜高度警覺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
橙色警示(中) 避免非必要旅行 如:發生政變、政局極度不穩、暴力武裝區域持續擴大者、搶劫、偷竊或槍殺事件持續增加者、難(饑)民人數持續增加者、示威遊行頻繁、可靠資訊顯示恐怖份子指定行動區域、環境衛生及健康條件嚴重惡化有爆發區域性嚴重傳染性疾病之虞、突發重大天災事件等,足以影響人身安全與旅遊便利者,應避免非必要旅行。
紅色警示(高) 不宜前往,宜儘速離境 如:嚴重暴動、進入戰爭或內戰狀態、已爆發戰爭內戰者、旅遊國已宣布採行國土安全措施及其他各國已進行撤僑行動者、核子事故、工業事故、環境衛生及健康條件嚴重惡化且有爆發大規模嚴重傳染性疾病之虞、恐怖份子活動區域或有恐怖份子嚴重威脅事件等,嚴重影響人身安全與旅遊便利者。

(二)當表列警示等級參考情況已改變或不存在時,得隨時變更或解除之。

(三)國外旅遊疫情警示之認定參考情況,請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發布之資訊。

四、國外旅遊一般警示發布時機及方式:

(一)國外旅遊一般警示之發布時機及方式如下:

警示等級 發布時機 發布方式
灰色警示(輕) 每月或視情況隨時更新 刊登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大眾。
黃色警示 (低) 每月或視情況隨時更新 刊登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大眾。
橙色警示(中) 情況確認後立即發布 刊登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並以其他方式通知大眾及媒體;倘屬跨部會情況,則於聯繫相關部會後發布。
紅色警示(高) 情況確認後立即發布 刊登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並以其他方式通知大眾及媒體;倘屬跨部會情況,則於聯繫相關部會後發布。必要時得立即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國家整體因應措施及協助方式。

(二)國外旅遊疫情警示之發布時機與方式,請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發布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