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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外條法字第10825502950號 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財團法人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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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其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
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
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 三 條 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部核准者外,應採歷年制,
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報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第 四 條 財團法人會計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
第 五 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
表。
 前項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部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
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 六 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格式一)應區分為資產、負債及淨值三大項。
 前項所稱資產之內容如下:
一、流動資產:指現金及其他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變現、
出售或耗用之資產。
二、投資、長期應收款、貨款及準備金:指因業務上需要從事投資或產生之長期
應收款、貸款;或提撥特定財源供特定用途之準備金等。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
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
四、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
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五、無形資產:指長期供業務使用且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及無實體存在之各種排他
專用權。
六、其他資產:指不屬於以上之其他資產。
 第一項所稱負債之內容如下:
一、流動負債:指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須以流動資產或其
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二、長期負債:指到期日在一年或一業務週期以上(以較長者為準)或無須以流
動資產或流動負債清償之債務。
三、其他負債:指不屬於以上之負債。
 第一項所稱淨值之內容如下:
一、基金:指財團法人獲挹注基金之資金,及由歷年賸餘撥充基金。
二、公積:指依董事會通過自歷年賸餘提撥之公積。
三、累積餘絀:指累積賸餘或累積短絀。
四、淨值其他項目:指累積其他綜合餘絀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短絀等淨值
之調整項目。
第 七 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應揭示下列內容: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餘絀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第 八 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淨值變動表(格式三),應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
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等內容。
第 九 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現金流量表(格式四)為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之報表,彙
總說明財團法人於特定期間之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第 十 條 財務報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係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所遵循之會計準則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
有關之資訊。
六、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
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
項。
第 十一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