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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駐外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外人考字第10941501830號
法規體系: 外交部/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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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措施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措施適用對象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派駐國外人員,含外館約聘僱人員及甲類雇員,不含乙類雇
  員、處僱雇員、臨時人員及其他依當地勞工法令僱用之人員。
    國防部所屬駐外人員,應依國軍人員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措施之規定。
三、派駐國外人員每年可休假日數,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核計,並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應休畢日數之休假部分:每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休假資格
   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畢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亦不得累積保留至次年使用。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1.如確因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2.當年未休畢且未予獎勵之日數,得累積保留二年。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同放棄。
    3.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如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二年內實施者,不得列抵次二年之應
   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或未休假加班費。 
四、休假補助費核計方式:
(一)應休畢日數休假部分: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日資
   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計算。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每休畢一日支給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
(三)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以國民旅遊卡在國內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實補助。最高
   核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自行運用額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五、年度內國內外互調人員休假補助費暨因公未休假加班費核計方式:
(一)應休畢日數之休假補助費:國內外互調人員,於國內服務期間,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
   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申領,於國外服務期間,適用本措施申領;全年得申領之應休畢日
   數休假補助費,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補助費:不論於國內、外任職,每休畢一日均支給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
   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
(三)國內、外因公未休假加班費,依國內外任職月份比例核計;返國或赴任當月,如有支領一日國外
   待遇者,當月以國外月份比例計算。
六、派駐國外人員休假補助費及因公未休假加班費,於每年年終向支薪機關請領。
七、本措施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