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昇政府經費運用效能、增強業務協調機制、簡化會計作業程序、
落實駐外機構統一指揮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駐外機構係指所有派駐國外之行政單位,但軍事及
情報單位得除外。
三、年度預算之編列依下列原則辦理:
各機關駐外機構之年度歲入,統由外交部駐外機構通盤綜核估算後,
報外交部彙編審核後,報請行政院核辦。
各機關駐外機構所需一般經常性或具共同性之經費,統由外交部駐外
機構擬訂年度工作計畫估算所需經費,報外交部彙核編製後,報請行
政院核辦。
各機關駐外機構所需專案或具特殊性之業務經費,由各駐外機構之主
管機關自行編列。
前項第二款經費編列標準,由外交部邀集各駐外機構之主管機關研討
。
四、年度預算之執行依下列原則辦理:
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由外交部洽各駐外機構之主管機關,核定
駐外機構之每月經費。
各機關駐外機構所收各項歲入,統由外交部駐外機構按月匯繳外交部
繳庫。
各機關駐外機構一般經常性或具共同性之經費,由外交部按月匯撥外
交部駐外機關,並統籌支配運用。
各駐外機構之主管機關核撥之專案或具特殊性之業務經費,應函知外
交部駐外機構,直接撥入其帳戶,並副知外交部及該主管機關駐外機
構。其報銷之相關原始憑證及會計報表,送各該主管機關辦理。
五、各機關駐外機構之會計業務,除設有專任會計人員辦理外,應由駐外
機構首長指派專人統一辦理。
六、有關各機關駐外機構歲計會計作業注意事項由外交部研擬,並報請行
政院主計處核定。
七、外交部未派員之各機關駐外機構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要點;倘外交
部未派員之同一地區有二個以上之駐外機構,按所派員額及預算額度
,由外交部及各該駐外機構之主管機關商定本要點有關外交部駐外機
構辦理事項之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