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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美護照簽證互惠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45 年 04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59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59)外領二字第17460號
法規體系: 外交部/領事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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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略外交部茲向美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關於美國政府同意根據互惠原則
修訂「中美護照簽證互惠辦法」,增列五項非移民簽證事,本 (五十九)
年七月卅一日第廿三號節略業經誦悉,茲將現行辦法敘述如後:
一  關於 L-1  與 L-2  類簽證效期至多為四十八個月,惟不得超過美國
    移民局核准之期限一節,中華民國政府表示同意。
二  查「中美護照簽證互惠辦法」係於中華民國四十五 (一九五六) 年四
    月一日起實施,迄今已十五年,其間經予三次修正,外交部茲將中華
    民國政府對於美國人民以非移民身分進入中華民國國境所給予簽證之
    效期,收費與使用次數辦法統一規定如下:
  (1) 大使、公使、職業外交官或領事官與其直系親屬等,免費,簽證效
      期十二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2) 其他政府官員或雇員與其直系親屬等,免費,簽證效期十二個月,
      入境不限次數。
  (3) 前列一、二兩款人員之隨從、僕役或私人雇傭與其直系親屬等,免
      費,簽證效期十二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4) 派駐國際機構首席代表與其直屬僚,以及直系親屬等,免費,簽證
      效期十二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5) 派駐國際機構其他代表與其直系親屬等,免費,簽證效期十二個月
      ,入境不限次數。
  (6) 國際機構之官員或雇員與其直系親屬等,免費,簽證效期十二個月
      ,入境不限次數。
  (7) 前列四、五、六款人員之隨從、僕役或私人僱傭與其直系親屬等,
      免費,簽證效期十二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8) 短期旅行接洽業務者或為娛樂,免費,簽證效期四十八個月,入境
      不限次數。
  (9) 凡屬過境者,免費,簽證效期四十八個月,過境不限次數。
 (10) 其他政府官員與其直系親屬暨隨從、僕役或私人僱傭,免費,簽證
      效期十二個月,過境不限次數。
 (11) 海員或飛航人員,持有效之護照或其他文件而有護照之意義者,免
      費,簽證效期四十八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合法之海員或飛航人員,未持有效之美國證照,倘其名字在其集體
      船員名單中並經中華民國政府合法之機構簽證者,亦得准予入境。
 (12) 條約商人、配偶與子女,免費,簽證效期四十八個月,入境不限次
      數。
 (13) 交換訪問人員、配偶與子女,免費,簽證效期四十八個月,入境不
      限次數。
 (14) 具有特別才能之臨時工作者,免費、簽證效期視其雇用人聘雇期間
      而定,入境不限次數。
 (15) 具有技能或非技能之其他臨時工作者,免費,簽證效期視其雇用人
      聘雇期間而定,入境不限次數。
 (16) 接受工業訓練人員,免費,簽證效期視其訓練期間而定,入境不限
      次數。
 (17) 學生,免費,簽證效期四十八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18) 新聞機構之代表及其配偶子女,免費,簽證效期四十八個月,入境
      不限次數。
 (19) 宗教團體之牧師及其配偶子女,免費,簽證效期四十八個月,入境
      不限次數。
 (20) 第、、三項人員之配偶或子女,免費,簽證效期比照此類人
      員本人之簽證效期,入境不限此數。
 (21) 中華民國公民之末婚夫或未婚妻,免費,簽證效期六個月,入境僅
      限一次。
 (22) 中華民國公民之未婚夫或未婚妻之未成年子女,免費,簽證效期六
      個月,入境僅限一次。
 (23) 國際性公司內部調遷之職員 (包括此類公司之行政、管理或專門人
      員) ,免費,簽證效期至多為四十八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24) 第  項人員之配偶或未成年之子女,免費,簽證效期比照此類人員
      本人之簽證效期,入境不限次數。
三  至於美國政府對中華民國人民以非移民身份進入美國國境所予簽證效
    期,收費與使用次數辦法,亦盼重新統一規定,並祈迅予見復,以期
    早日實施,無任感荷,相應略達,即請查照辦理為荷。中華民國五十
    九年九月廿二日於臺北。
 (二) 美國駐華大使館於一九七○年九月卅日致外交部節略美國大使館茲
      向外交部致意並聲述:關於「中美護照簽證互惠辦法」事,本 (五
      九) 年九月廿二日外 (五九) 領二字第一七四六○號節略誦悉,茲
      將美國目前對於中華民國人民之非移民簽證之效期、收費與使用次
      數辦法規定如下:
    A-1 大使、公使、職業外交官或領事官與其直系親屬等-免費,簽證
        效期為十二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A-2 外國政府官員或雇員與其直系親屬等-免費,簽證效期為十二個
        月,入境不限次數。
    A-3 前列兩項人員之隨從、僕役或私人雇傭-免費,簽證效期十二個
        月,入境不限次數。
    B-1 短期旅行接洽業務者-免費,簽證效期四十八個月,入境不限次
        數。
    B-2 短期旅行為娛樂者-免費,簽證效期四十八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
    B-1 & B-2 短期旅行為接洽業務與娛樂者-免費,簽證效期四十八個
        月,入境不限次數。
    C-1 外國人過境者-免費,簽證效期四十八個月,過境不限次數。
    C-2 聯合國總部協定第十一款 (三) 、 (四) 或 (五) 項下所指之外
        國人過境,進入聯合國總部區域者-免費,簽證效期為十二個月
        ,過境不限次數。
    C-3 外國政府官員與直系親屬及其隨從、僕役、私人雇傭過境者-免
        費,簽證效期為十二個月,過境不限次數。
      D 船員,包括海員與飛航人員-免費,簽證效期為四十八個月,入
        境不限次數。
    E-1 條約商人、配偶與子女-免費,簽證效期為四十八個月,入境不
        限次數。
    E-2 條約投資人、配偶與子女-免費,簽證效期為四十八個月,入境
        不限次數。
    F-1 學生-免費,簽證效期為四十八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F-2 學生之配偶及子女-免費,簽證效期為四十八個月,入境不限次
        數。
    G-1 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主要代表與其僚屬及其直系親屬等-免費
        ,簽證效期為十二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G-2 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之其他代表與直系親屬等-免費,簽證效
        期為十二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G-4 國際機構之官員或雇員與其直系親屬等-免費,簽證效期為十二
        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G-5 前列 G-1、G-2 與 G-4  三項人員之隨從、僕役或私人雇傭與其
        直系親屬等-免費,簽證效期為十二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H-1 具有特別才能之臨時工作者-免費,簽證效期至多為四十八個月
        ,入境不限次數。
    H-2 美國所缺乏臨時工作者-免費,簽證效期至多為四十八個月,入
        境不限次數。
    H-3 受訓人員-免費,簽證效期至多為四十八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H-4 前項 H-1、H-2 或 H-3  三項人員之配偶或子女-免費,簽證效
        期比照此類人員本人之簽證效期,入境不限次數。
      I 外國新聞機構之代表、配偶及其子女-免費,簽證效期為四十八
        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J-1 交換訪問者-免費,簽證效期為四十八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J-2 J-1 項人員之配偶或子女-免費,簽證效期為四十八個月,入境
        不限次數。
    K-1 美國公民之未婚夫或未婚妻-免費,簽證效期為六個月,入境僅
        限一次。
    K-2 K-1 項人員之未成年子女-免費,簽證效期為六個月,入境僅限
        一次。
    L-1 國際性公司內部調遷之職員 (包括此類公司之行政、管理或專門
        人員) -免費,簽證效期至多為四十八個月,入境不限次數。
    L-2 L-1 項人員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免費,簽證效期比照此類人員
        本人之簽證效期,入境不限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