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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28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外人協字第11241017281號 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組織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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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參事權責如下:

一、 法規、制度與政策之研究及重要計畫之建議。

二、 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三、 其他交辦事項。

本部設下列司、會、處:

一、 亞東太平洋司,分八科辦事。

二、 亞西及非洲司,分七科辦事。

三、 歐洲司,分六科辦事。

四、 北美司,分五科辦事。

五、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分五科辦事。

六、 條約法律司,分四科辦事。

七、 國際組織司,分五科辦事。

八、 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分四科辦事。

九、 國際傳播司,分八科辦事。

十、 研究設計會,分四科辦事。

十一、 禮賓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 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三、 人事處,分三科辦事,為應業務需要,得於本部總設科數內調整二科支援人事業務。

十四、 政風處,為應業務需要,得於本部總設科數內調整一科支援政風業務。

十五、 主計處,分五科辦事。

十六、 資訊及電務處,分五科辦事。

亞東太平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對日本、韓國及北韓事務。

二、 對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汶萊、越南、寮國、柬埔寨、緬甸及東帝汶等國事務。

三、 對澳大利亞、紐西蘭、斐濟、東加、諾魯、吐瓦魯、巴布亞紐幾內亞、索羅門群島、西薩摩亞、萬那杜、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帛琉及其他太平洋諸島國事務。

四、 對孟加拉、不丹、尼泊爾、斯里蘭卡、印度、馬爾地夫等國及香港、澳門地區事務。

五、 對亞太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六、 其他有關亞太地區事項。

亞西及非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對俄羅斯、白俄羅斯、摩爾多瓦、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塔吉克、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等獨立國家國協成員國、喬治亞、土庫曼及蒙古等國事務。

二、 對沙烏地阿拉伯、約旦、巴林、阿聯、阿曼、科威特、阿富汗、伊拉克、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巴基斯坦、卡達、敘利亞、土耳其、葉門等國及巴勒斯坦事務。

三、 對阿爾及利亞、貝南、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喀麥隆、維德角、中非、查德、葛摩、剛果、吉布地、赤道幾內亞、加彭、幾內亞、幾內亞比索、象牙海岸、馬達加斯加、馬利、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尼日、盧安達、塞內加爾、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塞席爾、多哥、民主剛果等國及西撒哈拉地區事務。

四、 對埃及、蘇丹、南蘇丹、利比亞、突尼西亞及摩洛哥等國事務。

五、 對安哥拉、波札那、厄利垂亞、衣索比亞、甘比亞、迦納、肯亞、賴索托、賴比瑞亞、馬拉威、莫三比克、納米比亞、奈及利亞、獅子山、索馬利亞、索馬利蘭、南非、史瓦帝尼、坦尚尼亞、烏干達、尚比亞、辛巴威等國及非洲其他尚未獨立地區事務。

六、 對亞西、非洲各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七、 其他有關亞西及非洲地區事項。

歐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對歐盟、比利時、盧森堡與歐洲整體關係及泛歐國際合作交流事務。

二、 對英國、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荷蘭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地事務。

三、 對德國、奧地利、瑞士、列支敦斯登、丹麥、芬蘭、瑞典、挪威、冰島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地事務。

四、 對法國、教廷、義大利、希臘、賽普勒斯、摩納哥、安道爾、馬爾他、聖馬利諾、馬爾他騎士團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地事務。

五、 對波蘭、烏克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斯洛維尼亞、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克羅埃西亞、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北馬其頓、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愛沙尼亞、立陶宛、阿爾巴尼亞及科索沃等國事務。

六、 對歐洲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七、 其他有關歐洲地區事項。

北美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對美國政治、學術、特權豁免、軍事(含國防科技事務)及美國與中國大陸關係之觀察、研究。

二、 對美國地方政務、邀訪、文化交流、商務及一般僑務事務。

三、 對美國之經貿、財政、司法互助、農漁、衛生、環保、勞工、能源及一般科技事務。

四、 對加拿大之政治、文教、商務、邀訪及一般僑務事務。

五、 對北美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六、 其他有關北美地區事項。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對墨西哥、瓜地馬拉、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尼加拉瓜、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及古巴等國事務。

二、 對巴拿馬、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巴西、厄瓜多、秘魯、玻利維亞、智利、阿根廷、巴拉圭及烏拉圭等國事務。

三、 對巴哈馬、貝里斯、格瑞那達、多米尼克、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海地、安地卡、牙買加、巴貝多、千里達、蓋亞那、蘇利南等國及法屬蓋亞那等加勒比海尚未獨立各島事務。

四、 對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五、 其他有關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事項。

十一

條約法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條約與協定之規劃、談判、研訂、簽署、解釋、相關國際法問題之諮詢及約本保存管理。

二、 領土主權、海洋、航權、漁業、人權、外交豁免等國際法案件之研議及其他法律專案計畫之辦理。

三、 引渡條約與司法互助協定、國內外司法互助案件、證據調查、國外文書送達、法律意見、涉外訴訟、國外地權及國籍案件之辦理。

四、 國家賠償、訴願、國內訴訟案件之辦理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研究。

五、 環境永續公約會議之參與、相關政策與計畫之研析、推動及執行。

六、 其他有關條約法律事項。

 

 

十二

國際組織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聯合國體系各組織相關事務之觀察、研析與推動參與各該組織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 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機制之參與、觀察及研析。

三、 我國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多邊機制權益之維護。

四、 其他有關政府間國際組織事項。

十三

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世界貿易組織及相關組織事務。

二、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規劃、評估、協調、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

三、 國際合作融資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 涉外經濟、貿易事務之協調及聯繫。

五、 其他有關國際合作及經濟事項。

十四

國際傳播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際新聞傳播業務之推動、督導及考核。

二、 國際新聞交流及合作事項之推動。

三、 國際輿情之彙報研析。

四、 國際傳播視聽與文字資料之製作、發行及運用。

五、 國際媒體駐華記者之新聞服務及訪華記者之接待。

六、 其他有關國際傳播事項。

十五

研究設計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 外交政策總體發展工作之規劃。

二、 年度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計畫、中長程專案之研擬、規劃、協調及管考。

三、 國際戰略安全對話、國防軍事、涉中議題及國際反恐等跨國議題政策之協調。

四、 跨單位與跨領域專案議題之研擬、協調及管考。

五、 組織體制檢討、創新變革擬議及協調。

六、 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品質提升之規劃、監督及管考。

七、 民意調查之蒐集、規劃與推動及出版品之管考。

八、 其他有關外交事務研究設計事項。

十六

禮賓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賓接待、部次長交際、政府高層出訪與禮賓作業之規劃、督導、協調及執行。

二、 儀典、國書、駐華名譽領事、勳章、國際慶弔之規劃、督導、協調及執行。

三、 駐華外國機構與其人員特權豁免、禮遇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四、 國內災害防救業務有關涉外事務之協調及聯繫。

五、 其他有關禮賓事項。

十七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印信典守、文書收發及外交郵袋之處理。

二、 經費之出納與保管、薪資核發、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 本部辦公廳舍、土地與其他財產之取得、管理配置、辦公廳舍與宿舍營(修)繕、工程施工查核、公務車輛之調度、汰換與管理及臺北賓館之管理、維護。

四、 駐外機構國有財產管理、館舍及職務宿舍之購置、租賃與修繕、公務車輛汰換與管理之督導及考核。

五、 本部所屬機關(構)依法令須報本部核准、核定、核轉、同意備查之採購、財物管理事項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 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七、 本部同仁調任、國外出差、受訓之公務機票核發及平安保險。

八、 本部災害防治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 不屬其他各司、會、處事項。

十八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十九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二十

主計處掌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二十一

資訊及電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本部檔案管理、外交史料之編輯與印行、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檔案管理之規劃、推動、督導。

二、 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管理。

三、 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 本部與駐外機構間往來電報之處理、控管及稽核。

五、 本部與駐外機構電務行政、保密通信裝備之規劃、建置、安全防護及督導。

六、 其他有關檔案、資訊及電務事項。

二十二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 公眾外交協調會:辦理跨地域公眾外交業務、軟實力整合運用之規劃與協調、新聞發布、處理與媒體聯繫、外交文宣資料製作與推廣及網路文宣、資料翻譯、傳譯等業務,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 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辦理協助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連結、規劃及推動國際人道援助、國際事務人才培力,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 國會事務辦公室:辦理本部與立法院及監察院之聯繫、協助推動國會外交,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十三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二十四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