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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公發布日(Date) 100.11.14
法規內文(Content)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特設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
       執行。

()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政府機關涉外事務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國際事務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與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與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關係與現勢及區域議題之研析。

()與國內外智庫、研究機構、外交學院之學術合作及交
       流。

()其他有關培訓講習、外交研究及國際交流事項。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
      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