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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公告日期: 100.05.13
預告日期: 100.05.18 ~ 100.05.26
發文字號: 部授領三字第100700024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1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外交部。

二、  訂定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26條。

三、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外交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fa.gov.tw)之「主管法規及條約協定查詢系統」網頁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oca.gov.tw)之「法規查詢」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二)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4

(三)電話:(023343-5549

(四)傳真:(022343-2920

(五)電子郵件:post@boca.gov.tw

容: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草案總說明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九十九十五日制定公布,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條例有關文件證明之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本規則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文件證明簿冊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            文件證明登記簿之記錄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            文件證明有關文書及其相關卷宗之保存場所。(草案第四條)

五、            依照辦理文件證明之文書性質訂定不同保存期限之規範。(草案第五條)

六、            保存期限之計算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            文件證明文書簿冊之銷毀處理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            本規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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