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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函:訂定「外交部榮邦外交之友貢獻獎頒給要點」。
| 主管機關: |
外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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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外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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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5.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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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外經金字第1153301310號函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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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外交部榮邦外交之友貢獻獎頒給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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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配合推動榮邦計畫,對於固邦、榮邦、拓邦具有特殊貢獻之國內外民間企業、公協會、機構、團體或個人,頒予「榮邦外交之友」獎座(以下簡稱本獎座),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座: (一) 長期擔任本部諮詢顧問,協助擘劃推動榮邦計畫,具重大貢獻。 (二) 配合本部政策赴海外投資設廠,於當地創造就業,對落實我國經濟日不落國之政策目標,具重大貢獻。 (三) 長期擔任邦交國或友我國家諮詢顧問,對當地經濟發展具重大貢獻。 (四) 協助邦交國或友我國家人才培育,對於連結兩國政治、經濟、科技、教育與文化發展,具重大貢獻。 (五) 協助邦交國或友我國家產品拓銷,創造出口實績;同時深化雙邊經濟戰略夥伴關係,優化我國產業之國際佈局,具重大貢獻。 (六) 協助邦交國或友我國家提升農林漁牧技術或運用智慧科技,改善民生生計,具重大貢獻。 (七) 其他對固邦、榮邦、拓邦具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三、本部各單位請贈本獎座,應填具「請頒外交部『榮邦外交之友』貢獻獎陳核表」(附表一),報請部長核定後致贈。 四、駐外館處請贈本獎座,應填具前點陳核表並視推薦事蹟送由相關地域司或業務單位簽報。 五、本獎座奉核定後,應於適當場合頒贈;事畢由請贈單位填報「外交部『榮邦外交之友』貢獻獎頒給紀錄表」(附表二)送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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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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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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