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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11 03:52

外交部函:修正「駐外機構財務收支權責劃分及經費支用應行注意事項」。

主管機關: 外交部
發布機關: 外交部
發布日期: 115.06.03
發布字號: 外主駐外字第1154500575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財務收支權責劃分及經費支用應行注意事項
容:

第一章  財務收支權責劃分

一、館長權責

(一)財務收支事項監督控管。

(二)各項會計報表、收付憑證核簽(章)。

(三)銀行存款戶支票簽署。

二、經手人權責

(一)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真實性負責。

(二)填具單據黏存單(或憑證),書明應記載事項並核簽(章)。

三、會計人員權責

(一)各項收付憑證簽核。

(二)各項會計簿籍、報告編製及核簽(章)。

(三)會計簿籍、報告、檔案、電腦貯存體及會計憑證保管。

(四)現金、財物、證券、票據稽核。

(五)銀行存款戶支票核簽。

(六)應收及墊付款項催收核結。

(七)會計業務文書擬辦及會核。

(八)採購事項監辦。

(九)薪俸津貼及工餉表冊核章。

(十)其他有關會計事務。

四、出納人員權責

(一)依據經會計人員簽核之合法收付憑證,辦理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保管等事項。

(二)填具收款收據、送款單及開立支票。

(三)辦理匯款或收兌外埠往來款項。

(四)依據所開支票、匯(存)入款項登載現金出納備查簿,依據支付單據及提款紀錄登錄零用金備查簿。

(五)保管各種支票簿、送款簿、存摺存單、有價證券、高爾夫球證、債權憑證等。

(六)辦理同仁薪津發放。

(七)核對銀行存款對帳單,編製銀行存款調節表。館長可依業務需要,另指定會計人員以駐外機構會計系統編製銀行存款調節表。

(八)定期核對手存現金(含零用金及週轉金)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如有不符,應立即查明。

(九)辦理銀行帳戶印鑑之申請(更換)。

第二章  會計事務工作交代

五、館長異動時,除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辦理外,應將存管之會計憑證、帳簿及報表,以及應收應付等未了之財務收支事項,分別列冊移交;新任館長接任前,由副館長(或資深同仁)代理業務時,應辦理財務移交;新任館長抵任後,代理館長應與其辦理財務移交。

六、館長異動時,應併館長移交清冊及第八點規定之交接前一日會計報表一份報外交部備查。

七、會計人員異動時,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交代,並由館長監交,對於未了案件或事項應予釐清或說明;交代不清者,應依相關法令懲處;致公庫損害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事項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並追償。

八、會計人員異動時,應製作交接前一日會計報表一式二份經館長核簽後,一份由駐外機構存卷,一份報部備查。會計移交清冊(封面包含移交人、接收人及館長簽章)應包含下列報表:

(一)平衡表。

(二)日記簿。

(三)經費累計表。

(四)預付款帳列數清理情形表。

(五)應付代收款帳列數清理情形表。

(六)預收款-專案經費帳列數清理情形表。

(七)銀行對帳單影本。

(八)銀行存款調節表。

(九)現金明細表。

(十)手存現金(含零用金及週轉金)核對情形表(附件一)。

第三章 經費支用原則

九、基本原則

(一)駐外機構經費之支用,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駐外機構館長應於核定經費內統籌分配,年度終了或職務交接時不得超支;有超支者,應由館長自行負擔;帳務不清致國庫受損者,館長、會計、出納及相關人員應負釐清及連帶賠償責任。

(三)經費支用應經館長核准,本撙節原則,不得有浮濫或不實之支出,嚴禁變造單據、以私人用品、膳雜等費充報公帳或巧立餽贈名目等情事;有作偽或虛報者,除應剔減該筆金額外,並將追究相關刑事及行政責任,從嚴議處。

(四)與其他政府機關派外人員之酬酢(含球敘或球敘後之餐飲等),不得以公款支應。

(五)凡屬罰款性質之支出,如違規停車、滯納金等,均應由當事人負擔,不得以公款報支。

(六)駐外機構零用金額度不得逾外交部核定每月辦公費數額之半數。

十、辦公費

(一)辦公費係指駐外機構經常性之事務支出。

(二)駐外人員因公使用通信設備經費應依駐外機構支應同仁因公使用通信設備通話費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報支;為私用者,其費用應自行負擔。

(三)駐外機構報支處僱人員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依駐在國勞工法令及外交部所定規範,於年度核定經費額度內辦理。

2、駐外機構未遵照當地勞工法令或顯有疏失致與處僱雇員因辭退、退離職、僱用未符當地勞工規定等造成雙方訴訟或衍生爭議,所需訴訟費、律師費、和解金、賠償金、滯納金、追繳利息等,均由館長自行負擔,不得由公款列支;訴訟期間所需款項將由駐外機構先行墊付或通知館長先行支付,不得向外交部請撥專款支應。

(四)物品係指使用年限未逹二年或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消耗品或非消耗品;報支非消耗品時應附非消耗品增加單一份併經費報銷;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各項設備,不得以辦公費列報。

(五)職務宿舍開支不得逾每月辦公費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個人用品不得以公款列報,但館長初抵任所得汰購職務宿舍寢具用品一次。

(六)駐外人員及雇員使用自有車輛執行公務,應依館處所訂補助標準按月依實際公務里(哩)程數申請補助,並填報「館處人員以自有車執行公務申報油料表」(附件二),檢附油料收據覈實報支,不得以個人簽收領據列報。

(七)駐外機構對國內訪賓以不邀宴、不贈禮為原則,但重要之公務訪賓得由館長或指定人員本撙節原則出面邀宴,以一次為限。接待除立法委員、監察委員、院長級以上人員外之國內訪賓,應落實簡樸節約政策。

(八)內部會議避免於用餐時間舉行,並以供應茶水為原則;迎新送舊茶會,以館長為限,並應盡量儉樸節約,不得浪費。

(九)因公返國(含述職)人員依下列規定報支差旅費:

1、因路途遙遠或班機時刻無法及時銜接,必須在第三地轉機、停留、過夜,衍生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等,得於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生活費日支數額內,覈實檢據於辦公費列報。非屬公務繞道或停留所衍生費用須自理。

2、直飛班機往返途程,無實際必要膳、宿及雜項支出,不得列報差旅費。

(十)駐外人員於駐在國出差應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點所定限額內,覈實檢據列報;赴駐在國以外國家者,仍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辦理;駐地當地雇員確有需要出差,其差旅費比照駐外人員辦理。

(十一)館長配偶基於國際禮儀或與駐在國(含兼轄國或地區,以下簡稱轄區)政要建立情誼,隨同館長出席相關活動,應於事前報外交部核准後方得在辦公費項下列報交通費(含往返機票)等,並應檢附核准電(函)影本。

(十二)不得列報文康活動或旅遊補助、慶生會禮金或禮卷、抵離任餐敘或紀念品、致贈館內人員(含外交部及其他政府機關派外人員)及其家屬婚喪喜慶之禮品、花籃(圈)等支出。

(十三)公務車發生毀損衍生修繕費用,或需動支保險之重大修繕,應於報支前書面簽辦釐清使用者之相關責任,始得於辦公費項下列支。

十一、交際費

(一)交際費應用於與轄區政、商、僑、學界連繫酬酢、餽贈之用,並本撙節原則辦理,不得奢華浪費及用於無關促進業務之交際。

(二)副館長、首席館員及館員交際與餽贈經費,由館長依業務需要統籌分配及管理。

(三)雇員陪同交際應確屬公務需要,始得為之。

(四)報支交際費時應依宴客名單(附件三)載明相關事項;如於館舍、職務宿舍或住宅以自備材料宴客者,應取得原始憑證,並註明所購物品名稱,如有自用之物品或菸酒等應予剔除。

(五)因公餽贈禮品,應依外交部內部控制作業項目HB01駐外機構贈禮作業程序辦理,依贈禮名單(附件四)書明應記載事項;總務人員填列之備用禮品(含酒類)控存表(附件五)應每月隨經費報銷報外交部。

(六)不得列報俱樂部及其他聯誼性社團等會費(包括入會費、月費、年費),確因業務需要,應專案報外交部核准,並查填「俱樂部及其他聯誼性社團資料表」(附件六);駐外人員以個人名義申請入會者,應於人員異動時更新該表報外交部備查。

(七)各項交際費不敷使用時,得經館長同意後由辦公費勻應;交際費於年度執行中有結餘時,可勻應辦公費。

十二、獎補助費

(一)獎補助費係用於對轄區政府機關、民間團體、組織、智庫、僑團或個人之小額請援或補助,應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補(捐)助海外機構、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辦理,金額在美金二千元以上者,應事前專案報外交部同意後再行動支;未達美金二千元者,由館長依權責核定。

(二)辦公費及獎補助費因業務需要須調整額度時(兩項科目間調整,總額不變),應事先專案報外交部同意調整後,始得列支。

第四章 經費結報

十三、駐外機構支出憑證之處理,經手人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單據黏存單或憑證書明支用公款之事由、日期、受款人、當地幣、譯註或標註品名等必要事項並簽章。

(二)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發票或其他可資證明書據;採購案應併附驗收證明文件,如無者,應由驗收或保管人員簽章;訂有契約者,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三)涉及機密(敏)性質,未便列明相關資訊或提供名單時,應加註相關電(函)文號。

十四、駐外機構各項會計報告及憑證應在規定期限內結報,經常性經費於次月二十日前,專案經費於事畢應即結報;經常性經費逾期二個月以上經催報仍未報送者,除將停撥下一個月之辦公經費外,並列入績效考核。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