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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工作績優人員獎勵及表揚要點,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生效

主管機關: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發布機關: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發布日期: 115.03.16
發布字號: 領人字第1157400115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工作績優人員獎勵及表揚要點
容: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發本局同仁工作熱忱、提升工作績效及服務品質,特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用及約僱人員。
(三)技工、工友及約用人員。
(四)實施實務訓練人員。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人員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獲選為工作績優人員:
(一)及時回應或服務民眾需求,獲致良好成果。
(二)積極任事,處理現有問題,獲致階段性或最終成效。
(三)提出本職或機關業務改善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技術研發成果,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奉派參與其他機關業務事項,工作表現獲致主辦機關肯定。
(六)於本職以外,主動協助同仁或積極參與機關事務,足以獎勵之行為。 
(七)其他值得機關獎勵之優良工作表現或行為。
四、本局工作績優人員之獎勵及表揚,每半年各辦理一次,其獎勵額度每人每次新臺幣三千元,並發放等值禮券。
    同一獎勵事蹟,已依第三點規定獲選為工作績優人員,不得再重 複予以獎勵。
五、各單位每次得推薦一人,單位人力(含職員、聘僱及約用人員)配置每滿五十人得增加一人,至多推薦二人。
六、各單位應於人事室通知期限前,填具工作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辦,經本局評選小組審議通過,簽奉局長核定後發給禮券。
    評選小組成員由局長、二位副局長及主任秘書組成之。
七、工作績優人員之表揚,得於會議或其他適當場合公開辦理。
八、本要點獎勵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