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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設置要點,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訂定,並溯自114年7月1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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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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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4.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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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領人字第1147400466函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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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設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負責下列事項:
(一)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公開。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局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或幕僚長兼任;其餘委員則由局長指定與本辦法業務相關人員聘(派)兼之,另聘請外部專業人士,其中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予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惟外聘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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