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本部停車場汽(機)車停車秩序,確保安全良好之停車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停車場使用分區如下:
(一) 大門停車區:供訪賓車輛停放。
(二) 西側停車區:供洽公、運貨及本部公務車輛停放。
(三) 東側停車區:供本部人員駕駛汽車通勤車輛停放。
(四) 西側平面機車區:供本部人員通勤及洽公人員機車停放。
(五) 西側地下一樓機車區:供本部身心障礙人員通勤三輪機車停放。
(六) 西側地下二樓機車區:供本部人員通勤機車停放。
三、本部人員駕駛汽車通勤車輛申請優先順序如下:
(一) 本部編制內正式職員。
(二) 依相關規定於本部大樓上下班之非前款人員。
四、本部人員駕駛汽車通勤車輛申請停車應備文件如下:
(一) 外交部東側停車區申請表。
(二) 申請人駕照影本。
(三) 汽車行車執照影本,其所登載之車主限申請人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
五、申請獲准汽車停車同仁由本部秘書處出納科按月(曆月)自其薪俸中扣繳停車費用每月新台幣伍百元,畸零天數以一個月計算。其為第三點第二款者,應逕向出納科繳納。
六、汽車停車注意事項:
(一) 東側停車區地下室主管專用車位經管理單位指定分配者始得停放。
(二) 申請行動不便專用停車位,請出具身障手冊、無障礙停車證、身障車牌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 除前款專用車位外,其餘車位採先到先停方式依標線停放。
(四) 非專用停車位,除因公出差、公假或其他因公務之緊急等事由,填具「外交部停車場過夜停車申報表」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前向秘書處管理科報備者外,東側地上(下)停車場不得過夜停放汽車。
(五) 因故意或過失損壞停車場設施或他車,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六) 其他應遵守之相關法令與規定。
七、機車停車位不收費,停車位原則無須申請,亦不得過夜,過夜須依第六點第四款規定辦理。
八、倘接獲檢舉有違反第六點及第七點之情事經查證屬實,且屢勸不聽,情節嚴重者將予通報所屬單位簽報本部考績委員會議處。
九、本部停車場僅供停放車輛,本部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十、本要點管理單位為本部秘書處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