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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函:檢送「駐外人員因公派駐國外期間全民健康保險費本人及眷屬自行負擔金額公費補助作業要點」,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外交部 |
發布機關: |
外交部 |
發布日期: |
114.05.21 |
發布字號: |
外人給字第1144102374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駐外人員因公派駐國外期間全民健康保險費本人及眷屬自行負擔金額公費補助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
為利各派員駐外機關辦理駐外人員因公派駐國外期間全民健康保險費本人及眷屬自行負擔金額(下稱自行負擔金額)公費補助,特訂定本作業要點規範相關細節性作業事宜,以資遵循。
二、
用詞定義:
(一)
駐外人員:指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派赴國外工作之人
員。但不含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
(二)眷屬:指全民健康保險依附駐外人員投保,無職業且
受其撫養之下列人員:
1、
配偶。
2、
直系血親尊親屬。
3、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或未滿二十四歲且在大學以下學校就讀確無工作者。
(三)因公派駐國外期間:指駐外人員自國內啟程赴任當月
至調返國內服務或退休(職)抵
臺之前一月份止。
三、
補助要件:
(一)
駐外人員及眷屬須隨在駐地日數達每月十五日以上者。駐外人員因公務返臺期間,公假日數得併計隨在駐地日數。
(二)
駐外人員因公派駐國外自國內啟程赴任當月抵達任所或途程中因天災、戰亂、罹患重大傷病等不可抗力因素逾核定程期者,不受前款日數限制。但因個人因素繞道超逾程期者,不適用之。
(三)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各類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非屬本作業要點補助範疇。
(四)
駐外人員因公派駐國外期間自行負擔金額受有政府公費補助時,不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
四、
作業方式及查核機制:
(一)
駐外人員及眷屬每月自行負擔金額,由各派員駐外機關併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於人事費項下支應繳納。
(二)
各派員駐外機關應每半年(六月及十二月)通函(含清冊)調查所屬駐外人員及眷屬(戶籍已遷出退保者除外)隨在駐地異動情形(證明資料得因地制宜),並由申報人、承辦人、館長或指定代表審核及簽章後函報各該派員駐外機關。未符補助要件者,各派員駐外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所屬駐外人員繳還自行負擔金額。
(三)
駐外機構定期查察及每半年通函調查結果均須列專卷五年備查。
(四)
駐外人員應秉誠信原則詳實填報,如有申報不實、偽(變)造文件或其他違法情事,除追繳保險費補助外,並視情節議處。涉及刑責部分,移送司法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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