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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13

外交部函:修正「外交危機處理要點實施規定」。

主管機關: 外交部
發布機關: 外交部
發布日期: 113.05.31
發布字號: 外研安字第1134700536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外交危機處理要點實施規定
容:

一、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預防及迅速處理外交危機,以維護國家權益及保護旅外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特依據「外交危機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訂定本實施規定。

二、 本部各單位應就其所掌業務範圍,持續督導各駐外機構切實遵照「駐外館處緊急應變計畫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之規定,逐年定期或不定期更新緊急應變計畫,並於危機發生時,依據作業規範之規定,立即陳報各種必要之資訊。

三、 各地域司應辦事項如下:

(一) 每年初依據駐外機構所蒐集之資料編纂主管各國之行事曆,對未來一年各國之政情發展預作先期研判,考量潛在危機情況,歸納評估可能之風險程度。

(二) 將前款各國(地)風險之評估結果,依低風險地區、中風險地區及高風險地區等三級,標定符實之等級,並隨時密切注意及掌握列屬中、高風險地區國家之政情發展。

(三) 如有發生危機之可能,應隨時陳報部(次)長並通報相關單位預謀因應。

四、 本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應辦事項如下:

(一) 配合各地域司提供民眾各國旅遊安全最新資訊、各駐外機構地址、緊急聯絡電話(包括行動電話)號碼;另應持續更新編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緊急聯絡資訊」摺頁及「出國旅行安全實用手冊」。

(二) 提供前述聯絡資訊、摺頁或手冊電子化服務介面,民眾可自領務局網站下載參用。

(三) 對駐外機構設置之急難救助專線電話定期測試;另於桃園國際機場設立二十四小時服務之「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以下簡稱緊急聯絡中心),俾遭遇急難之旅外國人或其親友,可透過該中心專線電話尋求聯繫協助,並由該中心依據洽助事項內容評估轉請相關駐外機構協處及通報相關地域司等單位。

    前項資訊應登錄於領務局網站並隨時更新。

    領務局平時應排妥「緊急聯絡中心」擴線時,各單位支援接聽人力之輪值順序(詳本部各單位支援接聽輪值順序表),以供應變機制啟動後所需秘書處平時應建置本部擴線輪值室相關線路及錄音設備。

五、 「處理要點」第四點所列之危機情況出現徵兆時,駐外機構應衡酌危機程度及未來情勢演變,就需否及何時啟動應變機制綜合評估報部,主管地域司於獲報後,應立即研析並陳報部(次)長,依危機事件之嚴重程度建議啟動適當層級之應變機制(以下簡稱「危機應變機制」),並通知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聯繫有關機關及單位,統籌應變事宜。

    前項分級啟動之衡酌指標,得參考當地國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如災防應變中心)公布之嚴重程度資料或所獲得之相關預警情資(如政變或恐攻)等,依其規模、時程之長短及延續性、我國僑民及旅外國人受影響人數等予以評估。

    不同層級之「危機應變機制」均應置固定之指揮官,負責統一指揮與協調。

    前項「危機應變機制」分級如下:

(一) 一般急難救助案件:由相關駐外機構、地域司會同領務局處理。

(二) 第一級(司級):自外館啟動「緊急應變計畫」起,由主管地域司衡酌外館評估情況並陳報核可後,參與危機應變機制之部內外同仁應建立即時通訊群組,並視危機情況由主管地域司簽報啟動本級「危機應變機制」,併簽妥「緊急聯絡中心」需否及所需擴增之電話線路數量,由領務局協處通知相關電信業者啟動擴線,並依擴線數量按前述輪值順序表通知本部各輪值單位指派適當同仁分三班輪值二十四小時接聽。

(三) 第二級(部級):相關地域司評估危機規模及情勢發展,簽報部()長啟動開設本部「緊急應變中心」,由主政次長或主任秘書擔任指揮官,相關地域司長擔任執行秘書,部內有關單位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與,必要時由部長親自指揮。

(四) 第三級(國家級):本部「緊急應變中心」評估危機規模將擴大並逾本部應變能量,即時提報府院,啟動國家級跨部會機制,整合各機關資源共同因應。

六、 「危機應變機制」之本部人員,應配賦公務行動電話。

    本部為利「危機應變機制」之運作,應有專設之集會室,並配置必要之電腦、電視、專線答詢電話、衛星電話、電傳、不同時段之時鐘等設備,以及專用之交通工具與傳遞文電之人員。

    「危機應變機制」應有專人隨時收視國內外新聞媒體包括電視、網路之有關資訊及收聽無線電廣播資訊,轉送相關人員及駐外機構參考。

七、 危機發生後,各地域司應即參據有關駐外機構陳報之資訊及建議,依照「危機應變機制」之指示,針對危機國(地)之情況,與有關機關協調後,適時對國人逐次發布「提醒注意」、「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避免非必要旅行」、「不宜前往,宜儘速離境」等四級之適當層級資訊,同時登錄本部及領務局網站。

八、 「危機應變機制」成立後,應針對情況之發展,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並特別注意下列各項事宜:

(一) 駐外機構處理應變必需之人力及物力支援,包括可能面臨之物資短缺補充問題。

(二) 駐外機構處理「作業規範」規定工作必需經費之核撥。

(三) 對可能發生情況之處理預作指示,並由駐外機構主管在指示範圍內自行適時採取適當決定(包括人員調派與經費支用),毋須逐案報陳核准。

(四) 督導駐在危機國(地)鄰近地區之駐外機構採取配合行動。

(五) 經由國內之協調,協助駐外機構獲得當地重要僑民、企業、其他國家或組織派駐當地使領館或機構之聯繫與合作。

(六) 遇有接駁或安置僑胞或旅外國人之必要時,洽請國內相關主管機關及督導駐外機構採取相應措施,如派遣機、船、艦接運,在中途安全點設置接待所等。

九、 本部得視相關駐外機構需求配發衛星電話,以利與駐外機構即時通聯並保持電話(包括行動電話)及傳真(包括保密傳真)之暢通。

    在危機期間,通訊得採直接收發或電話紀錄方式立即處理,事畢再分送總收發、資訊及電務處及相關單位補行登錄歸檔。

十、 危機應變機制相關新聞發布,國內由公眾外交協調會(以下簡稱公眾會)人員專責辦理,隨時對記者主動提供相關資料;駐外機構則悉依「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

    公眾會及領務局應將第七點有關資訊即時登錄網路,配合情況發展,隨時修正補充,並透過各電子、平面媒體、通訊社及即時通訊軟體等管道對外通告周知。

    本部或駐外機構對於媒體不實不當之報導均應注意,並即時提出澄清。

十一、 人事處應製備部內外重要主管人員聯繫資訊,並定期更新。

十二、 本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應與國內外大學及相關機構合作,針對本部新進人員講習、在職人員訓練及跨部會研習,開設有關政情蒐報、研析及危機應變處理課程(含模擬演練),以使能迅速且正確掌握國際情勢及各國政情。

十三、 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適時延攬部外專家學者,協同檢討可能發生危機之國家或地區之情勢,並得安排本部相關人員與企業界、媒體、旅行社等適時舉行小型對話座談,吸收專業知識,以增進處理突發事件之因應能力。

十四、 危機處理完畢後,業務主管單位應撰寫處理經過及檢討報告,陳報部(次)長及主任秘書或建議召集相關單位開會檢討。

    前項處理經過及檢討報告應函送本部各司處密參,並據以指示駐外機構注意改善。

十五、 對危機處理有功或失職人員,應依本部獎懲作業要點之規定,予以獎勵或懲處。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